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为了调动各市、县营造浆纸林的积极性,保证海南金海浆纸项目原材料供应,带动全省各市、县经济发展,加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的开发建设,决定对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浆纸项目投产5年后浆纸生产及配套经营活动缴纳的各项税收在洋浦和各有关市、县间进行分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收入的划分

金海公司生产经营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纳入洋浦与各市、县共享范围,省级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增值税2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洋浦分享25%,市、县分享75%(以下简称市、县分享收入)。金海公司生产经营缴纳的有关税收中上划中央增值税75%部分的返还、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其他税收全部留给洋浦。

二、市县分享收入在市县间的分配办法

(一)金海公司投产后6至10年各年度市、县分享收入分配办法

按照各市、县对金海公司浆纸原木前5年平均销售收入与以后年度销售收入之和占全省对金海公司浆纸原木前5年平均销售收入与以后年度销售收入之和的比重,确定各市、县当年应分享收入额。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当年应分享额=(金海公司当年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金海公司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市、县分享比例(75%)×(该市、县前5年浆纸原木平均销售收入+该市、县当年浆纸原木销售收入)/(全省前5年浆纸原木平均销售收入+全省当年浆纸原木销售收入)。

(二)金海公司投产10年后各年度税收分配办法

按照各市、县当年对金海公司浆纸原木销售收入占全省当年对金海公司纸浆原木销售收入之和的比重,确定各市、县应分享收入额。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当年应分享额=(金海公司当年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金海公司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市、县分享比例(75%)×(该市、县当年浆纸原木销售收入/全省当年浆纸原木销售收入)。

(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1999]54号)规定,金海公司投产后的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列收列支办法,全额用于项目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市、县无分享收入。为了鼓励市、县的积极性,由省财政厅对市、县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有关问题

(一)上述纳入共享范围的税收收入仍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划库办法入库,并在办理省与市、县年终财政结算时,由洋浦财政专项上解省财政,再由省财政专项补助各市、县财政。

(二)各市、县浆纸林原木销售环节农业特产税,按照从价征收、属地管理的原则就地缴入市、县地方国库。

(三)金海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导致缴纳税收情况变化时,参照本办法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