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普九”)以来,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多形式、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兴建了校舍,购置了教学设备,极大地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为全市“普九”目标提前实现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全市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仍有相当数量的“普九”欠债没有按期偿还,给社会稳定带来诸多隐患,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市教育事业的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认真做好化解“普九”债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债务清理和认定工作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指出:“普九”债务是指各地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因改善办学条件所欠的债务。按照这一精神,我市“普九”债务的主要范围是:使用土地和新建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学生食堂或其他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以及危房改造、维修等学校基建形成的债务;学校校门、围墙、操场、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购置图书、仪器、文体器材、课桌凳、教育教学技术装备等形成的债务;校内集资、社会借款按照分段计息计算后的利息等。债务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上级监督。村小学、教学点的债务清理和认定工作由学校所在村村委会领导,村财务管理人员和村学校校长负责,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联办学校债务清理和认定工作由乡(镇)政府领导、各相关村财务管理人员和学校校长负责,乡(镇)政府负责监督;乡(镇)直属中小学债务清理和认定工作由乡(镇)政府领导、财政所、中心学校负责人负责,县级政府负责监督;县(市)、区直属学校的债务,由当地教育、财政部门组建专班负责清理和认定工作,县级政府负责监督。

  在债务清理和认定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办齐各种手续。对涉及债务的往来帐目要限期结帐,清理完毕后要及时扎帐封帐,未纳入清理范围的债务不列入认定、偿还的范围,对明显不合理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债务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严格审计,对债务凭证不完备的要严格进行审核后再予确认。要严格区分“普九”债务与非“普九”债务的界限。凡不符合省政府文件精神,不属于“普九”债务范围的,一律不得借这次清理认定之机列入偿还范围。要注意把教师工资债务和学校兴建教职工宿舍债务及相关项目的债务利息、借款利息等,从“普九”债务中分离出来。债务清理认定时,负责清理认定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核,确保范围内的债务不遗漏,范围外的债务不认可。

  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债务的顺利移交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鄂政发[2001]61号文件的规定,“普九”债务由当时实施“普九”中举办学校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偿还。根据这一原则,“普九”债务按以下规定进行移交:

  (一)村小学、教学点“普九”债务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偿还,其债务向村委会移交;

  (二)联村举办的中心小学、完小或高小的“普九”债务,由各村按比例负责偿还,由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分解到位,并分别向相关村委会移交;

  (三)乡(镇)直属学校“普九”债务由乡(镇)政府负责偿还,其债务向乡(镇)政府移交;

  (四)县(市)、区直属学校的“普九”债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偿还,其债务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逐年偿还;

  (五)学校布局调整中,已撤并学校的“普九”债务由撤并前所在乡(镇)、村负责偿还,乡(镇)、村合并、调整前的“普九”债务,由乡(镇)、村合并、调整后的相应办学责任单位承担。

  村级“普九”债务由各乡(镇)负责监督移交,乡(镇)级“普九”债务由县(市)、区负责监督移交,并依法办理正式转移手续,由移交方、承接方、监交方和债权人分别签字盖章。

  三、加大资金筹措力度,逐步化解“普九”债务

  化解“普九”债务所需资金较多,各地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各地化解“普九”债务主要靠县(市)区、乡(镇)财政投入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等途径来筹集资金,村级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解决。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设立化解“普九”债务专帐,在银行设立化债专户,对筹措的还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年度偿还计划,落实偿还措施,力争在“十五”计划末,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

  (一)要控制“普九”债务数量增加。按照政策规定,“普九”中的学校内部集资和社会借款应降低约定利率,实行分段计息,息不转本,所有集资、借款均按各个时段国家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布局调整中,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产、教管会资产,依法评估后拍卖偿还债务或直接交债权人抵债,但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对偿还“普九”欠债的投入力度。在财政经常性收入当年新增部分中拿出不低于5%的资金设立义务教育专款,分别由各县(市)区掌握、使用,用于补助乡、镇偿还“普九”债务;

  (四)每年各县(市)、区政府在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还债资金;

  (五)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征收、管理,杜绝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发生,逐步缓解债务压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化解“普九”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化解“普九”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市)区长和分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任副组长,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司法、建设、农民负担监督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普九”债务的清理、认定、移交和偿还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要建立化解“普九”债务工作责任制,把化解“普九”债务和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作为各级党政干部教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评,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因“普九”欠债偿还问题导致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不良影响、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