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根据这一规定,省民政厅就我省设立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机关(以下简称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问题,向省政府专门呈送了《关于确定我省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已于9月26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现将我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二、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三、2003年10月1日起,本省居民同外国人,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一律到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不得再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的婚姻登记。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