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

  《崇左市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六日

  崇左市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牲畜口蹄疫疫情的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牧养殖业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疫情或疑似口蹄疫疫情时,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报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二)疫情确认

  1、临床确认。由自治区或崇左市指定2名或2名以

  上的口蹄疫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

  (1)流行病学特点;

  (2)临床症状特征;

  (3)其他有关情况。

  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防检站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

  (三)疫情分级

  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口蹄疫疫情划分为三级:

  l、一级疫情(特别重大的口蹄疫疫情)。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本市在30日内出现疲点则个以上的;

  (2)在某一局部区域30日内口蹄疫病畜数在1000头(只)以上的;

  (3)在本市内发现口蹄疫新毒型,或从市外传入口蹄疫一疫情,可能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并有扩散趋势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重大口蹄疫疫情)。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本市30日内有百分之二十的县(市、区)发生口蹄疫疫情的;

  (2)本市 30日内出现 5-10个疫点的;

  (3)在某一局部区域30日内口蹄疫病畜数在300-1000头(只)的;

  (4)因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一般口蹄疫疫情)。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局部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都较小的疫情。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崇左市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专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动物防疫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水产畜牧、计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L建立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运输、通讯上保证重大动物

  疫病防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

  3、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等工作的进行,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疾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6)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10)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计划部门

  负责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落实紧急防疫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资

  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交通、铁路部门

  负责协调运输单位做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工作,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5、检验检疫部fi

  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畜牧兽医部门通报有关国外、疫情。

  6、公安、武警部门

  协助搞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按照疫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

  负责疫区内人员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9、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当确认发生口蹄疫疫情后,按发生的范围、程度分别按下列程序实施应急反应。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控制工作由各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领导。一般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疫情迅速上报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时,由崇左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实施本级应急预案。

  1、崇左市的应急反应。

  (1)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报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同时将疫情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迅速掌握疫情态势,确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应急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3)市政府根据疫情;宣布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3、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情况,统一领导全市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建立崇左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2、各县(市、区)也要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口蹄疫紧急防疫资金和物资贮备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

  (三)技术措施

  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

  2、经确诊后要立即扑杀口蹄疫病畜和同群畜,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不具备兽医实验诊断条件的地方,为了不延误疫情控制,经2名或2名以上兽医专业人员诊断为口蹄疫的病畜及同群畜,也要立即扑杀、处理。

  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

  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应加强检疫、监测。

  6、加强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四)人员保障

  1、崇左市设立口蹄疫防治专家组,配合自治区专家组对疑似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口蹄疫疫情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市、县(市、区)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

  (3)公安、武警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县(市、区)的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牲畜口蹄疫疫情报告、通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牲畜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附件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l、技术知识:病科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类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封锁

  一、由所在地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动物、车辆的进出和动物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进出。

  2、对所有有关的动物及动物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输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易感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水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必须选用对口蹄疫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受污染的物体,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用于猪、牛、羊的O型口蹄疫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用于监测的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电动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崇左市和各级牲畜口蹄疫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7:资金储备

  市水产畜牧局每年向市财政申请将口蹄疫防治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水产畜牧局提出使用意见。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防疫情况向同级财政提出口蹄疫防治经费,并列入本县(市、区)的地方财政预算。

  附件8: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