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我市的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也造成了一些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的要求,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对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有关部门要对我市房地产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二)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有关部门要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和清理,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鼓励建筑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格追究业主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今后凡在我市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得退回企业,须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的,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工程的建设方与承建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发生(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准入和清出制度,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要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信用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三)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劳动监察。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损害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并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实施监督,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的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

  四、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推动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切实加强对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建委、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监察、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组成,通过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