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建管委《关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措施有力的工作方案,狠抓落实。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分类进行登记后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清理。同时要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各项法规制度,积极探索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可结合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经过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的发生。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报道;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曝光。

  五、加大处罚力度,对清欠不力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清欠工作领导不力、督查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六、建立解决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日报制度。各县(市、区)、各有关责任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在每日下午5时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清欠工作情况通过传真报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组办公室。(传真号: 3332116)。

  二○○四年一月三日

  关于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市建管委 二○○四年一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解决我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目的,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积极采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力争在2004年春节前使2003年竣工和在建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足额兑现,3年内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工作步骤

  (一)认真调查,摸清底数

  从2003年12月20日起,通过发放调查摸底表的形式,利用一个月时间,对所有在太原地区注册备案登记的外地入并、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调查。调查摸底的主要内容是:所承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业主对施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分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和拖欠情况;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拖欠工程款、拖欠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工程款纠纷是否已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历年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于2004年元月8日前将调查摸底表汇总上报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组办公室。

  (二)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期清理拖欠款

  1、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财政收入情况,于2004年6月底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力争在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其中2003年竣工工程,2004年春节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2003年在建工程,2004年春节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进度款总额的70%.2004年底前解决不少于所拖欠工程款总额的40%;2005年前再解决所拖欠工程款总额的50%.

  2、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市建管委、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与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逐一制订清欠计划,保证在2005年底解决拖欠的全部工程款。此项工作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2003年竣工工程,在2004年春节前业主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总额的80%;2003年在建工程,在2004年春节前业主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进度款总额的70%.拖欠工程款在3年以内的,2004年底前要全部结清;超过3年的,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其中2004年清偿额不少于60%.

  3、其它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业主)逐一制订清欠计划,保证在2006年前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此项工作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2003年竣工工程,在2004年春节前业主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总额的80%;2003年在建工程,在2004年春节前业主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进度款总额的70%.拖欠工程款在3年以内的,2004年底前要全部结清;超过3年的,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其中2004年清偿额不少于60%.

  4、从2003年12月20日开始,利用春节前一个月时间,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节前追缴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大检查,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企业在建工地逐一进行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和克扣职工和农民工资的情况以及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2003年新建工程拖欠的职工和农民工工资责令相关施工企业在2004年春节前全部足额发放到职工和农民工手中,保证所有职工和农民工能够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以往年度拖欠的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施工企业逐一制订支付计划,保证在2004年底前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由市建管委与有关施工企业制订支付计划,保证2004年底前全部支付。

  (三)健全规章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新的工程款拖欠。

  此项工作于2004年底前完成。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1、政府工程带头解决拖欠款。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企业所报送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款清单,制订解决拖欠工作方案。每年从本级财政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基金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还款计划予以核实和监督。

  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款问题的,除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兴建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2、全力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属于在建开发项目,投放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同时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属于已完工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未付清之前不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如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将通过拍卖优先偿还工程款或以成本价进行现房抵账;属于已出售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要责令立即偿还。

  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其规划和建设方面要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有关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将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告知其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

  3、对于其它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可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款措施解决,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清理。

  4、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因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凡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暂停其参加新项目投标资格,并报请资质管理部门给予其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处罚。属于外省、市企业的,要取消其入并承包工程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严厉措施责令其支付。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并给予警告,拒不执行的,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属于分包单位负责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造成拖欠工程款与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时限足额还清欠款的,由劳动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依靠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建筑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拖欠款。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双方无欠款争议的,拖欠方有还款条件和相应还款能力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产品充抵、股金等形式偿还欠款;拖欠方暂无还款条件和能力的,必须制订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时间,保证还款措施和违约责任的落实,并对还款合同进行公证;拖欠方必须支付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滞纳金。拖欠方既不积极归还欠款,又不签订还款合同的,立即冻结其有关建设项目的所有手续;同时鼓励建筑企业诉诸法律,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公开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等法律手段催收被拖欠的工程款。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要为施工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已通过法律判决但仍未执行的工程款,要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曝光,并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难问题。在建工程发包单位不能按时结算工程款,且后续资金不能到位的,建筑企业可按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二)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工程款发生

  1、严格审批,加强监管。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金制度,项目基本金不足的,计划部门不批准其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项目,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要严格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有效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隐患。

  2、积极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采用以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担保方式,制约各方主体信守承诺,规避工程风险。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年度预算款的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薪水保障金,用于垫付被拖欠、克扣的劳动者工资。

  3、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一是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否则一律不予备案。实行签订施工合同律师鉴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公证的作用,有效解决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引发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二是施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职工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状况,完善信用档案,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市场主体行为。

  5、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筑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不合理的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并积极组织企业清偿债务,杜绝新开工程拖欠款的发生。

  (三)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1、成立太原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乔亮生(副市长)

  副组长: 冀克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董克平 (市建管委纪检书记、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

  马兆庆(市建管委副主任)

  郭治明(市建管委副主任)

  薛维柱(市建管委总工程师)

  韩志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成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丁山(市计划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薛俊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薛维栋(市工商局局长)

  张双娥(市房地局局长)

  张 利(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荣福香(小店区区长)

  阴国平(迎泽区区长)

  杨天才(杏花岭区区长)

  王维卿(尖草坪区区长)

  雷金根(万柏林区区长)

  魏 民(晋源区区长)

  李文清(古交市市长)

  冯晋生(清徐县县长)

  韦和平(阳曲县县长)

  郭建发(娄烦县县长)

  张新伟(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张金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刘 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毛金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

  办公室主任:郭治明(兼)

  副 主 任:王成锁(兼)

  办公室下设工程款拖欠清理组、工资拖欠清理组、综合组,工作人员从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

  2、为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到实处,各单位、各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清理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玩忽职守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因督促检查不力,致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3、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施工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向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组办公室提交清理拖欠承诺责任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有关业主企业和个人严格履行承诺,按时足额清理拖欠。逾期未清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