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市市县两级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增强领导干部的群众观念,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决策民主化,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为目标,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形象,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真实;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方便群众;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针对性。凡与社会、企业以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回应;

  (四)强调可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主体:

  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直属单位,都属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主体。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第七条 市、县级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等情况;

  (三)公务员考录、评先评模等情况;

  (四)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资源开发、专项经营、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拍卖、办照检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等行政审批事项;

  (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工伤鉴定、经济处罚、计生管理、乡镇财政、农民负担、优待抚恤、征地补偿、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等事项;

  (三)反腐倡廉、物价指数、失业就业、社会保障、军转安置、教育收费、医药医疗费用、住房价格、打假投诉等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要由有关部门的保密组织把关,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予以明确,属国家秘密级、机密级事项的不予公开。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还必须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法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五)通过公报、公告、通报等形式公开;

  (六)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各县(市、区)政府的政务公开方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第十四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需要一定时限解决的,要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公开解决时限。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可信。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七条 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建立决策听证程序,在决策过程中给群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异议者以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十九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务公开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或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单位领导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督促落实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首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确定专人抓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二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