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索证索票制度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规范流通领域食品的进、销货渠道而建立的食品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要能够证明商品真实的生产和质量情况的相关手续的管理制度。

  二、索证索票的范围:在郑州市从事销售下列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酒类及食用酒精;各类饮料(含固体)及冷食;畜、禽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制品;罐头及糕点;粮食类及其制品;食用动植物油类;食用糖类;调味品类;食品添加剂类;豆制品及酱腌菜类;婴幼儿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索证的其他食品。

  三、禁止从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等不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手中购进食品。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从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购进食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索证索票。

  (1)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查验、索取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证明、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证书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2)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验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检疫证明、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等。经营者从本市购进的货物,如供货商提供正式发票确有困难的,可提供《郑州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并将上述有关证件或复印件留档存查,建立购销台帐。

  (3)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其原料,应当索取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合格证。

  (4)出口转内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其原料,应当索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5)购进鲜(冻)肉、禽类的,应索取相应的检疫证明、检验证明。

  对购进没有定型包装的粮食、蔬菜、水产品等商品,索证、索票确有困难的,应当加强购进前的检查和购进后的保存,建立详细的购销台帐,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检测。

  四、鼓励经营者经营按照《郑州市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备案操作程序规定》在郑州市工商部门正式备案的食品,直接从生产厂家或有资格的经营者手中购进食品,并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

  五、销售者销售食品,应出具正式发票。出具发票确有困难的,可出具《郑州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对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出具发票有困难的,可出具《销售信誉卡》或其他有效购货凭证。

  在专业市场内的经营者,可直接到工商所领取或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到工商所领取《郑州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销售信誉卡》并登记备案。其他经营者可直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六、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的索证索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留存备查。超市、商场应对其经营的食品的有关资料信息实行微机管理。

  七、索取的食品质量检验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材料,应至少保存至该批次食品保质期终止之日。

  八、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施,并作为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在检查中发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且经营者没有按照本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