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以下简称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会)为提高我国学术期刊的水平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为切实发挥学术期刊专项基金对于提高我国学术期刊办刊水平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评审工作贯彻自然科学基金“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经费由自然科学基金会委务会议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总预算中安排,由自然科学基金会科学基金杂志社(以下简称科学基金杂志社)专项管理。

  第五条 获得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资助的学术期刊须在期刊目录页或封2页醒目位置标注自然科学基金会徽标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字样。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申请者须是已被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的SCI、SCI-E 或SCI-Search收录的中国自然科学类期刊;或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公布的年度总被引频次排在前50名的中国自然科学类期刊。

  第七条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每逢偶数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邮寄材料以当地寄出日邮戳为准。

  第八条 申请者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申请书》(下载网址:http://www.nsfc.gov.cn ),由主办单位审核盖章后,一式两份报送科学基金杂志社。

  第九条 申请者须提供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出具的该刊在SCI和中国科技论文数据系统的有关检索资料原件1份,提交最新样刊1期2份。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自然科学基金会出版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出版委)。

  第十二条 基金会出版委由自然科学基金会主管出版工作的委领导及科学部、科学基金杂志社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主管出版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基金会出版委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监督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运作。

  第十四条 出版办公室是基金会出版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科学基金杂志社。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申请,提出经费预算,编制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 评议和审批

  第十五条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评审按出版办公室初审、科学部学科评审组评审、出版委审核的程序进行。评审结果报委务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评审结果于当年11月底之前,通过自然科学基金会网站(网址同上)和全国性科技报刊或杂志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实施

  第十七条 被资助的期刊将获得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资助强度根据当年该项经费总额确定。刊期种类分为三类:半月刊和月刊、双月刊、季刊。

  第十八条 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科学基金杂志社受自然科学基金会委托,对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终期评估。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期刊的上级主管或主办单位应为该期刊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与提高期刊学术水平和整体质量直接有关的组稿、编辑、出版及发行等方面的支出;也可用于包括由自然科学基金会组织的面向编辑人员的各种业务培训、研讨会、座谈会和与国内、外学术期刊同行的合作交流等。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应当加强对期刊的宣传介绍,扩大期刊的发行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编辑部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申请书》中填报虚假内容,一经核实将立即撤销资助,除追缴全部资助经费外,5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交由自然科学基金会监督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会责成科学基金杂志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