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楚政发[2003]12号 颁布日期:20031225 实施日期:20031225 颁布单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州于今年7月起开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楚雄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之举”,是我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我州当前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以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和农村改革工作的重点。这项改革事关全州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州农村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全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要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以“三个确保”为目标,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严格按照《楚雄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和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好各级试点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贯彻到基层和农户,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和支持落实到基层及广大农村干部群众。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自觉服从、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改革中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村税费改革机构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法、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妥善处理改革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搞好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改革中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3]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发[2003]12号和云政发[2003]93号文件精神,以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政权组织正常运转为基本工作目标。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乡村机构、义务教育等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确保以县、乡、村为单位,农民总体负担水平有明显减轻、不反弹。

2、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总体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重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3、规范农村税费征收行为,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实行以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采取既符合农民意愿又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的税费征管办法。

4、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主体改革基本结束后,通过实施乡村行政区划和教育布局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配套改革,精简机构、压缩分流人员,调整支出结构,节减支出,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三)目标任务。通过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的调整、完善,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四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一建立”。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9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支出,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修建县乡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民兵训练支出由省统一负担。由各县市制定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四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的管理办法。

(二)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停止执行现行屠宰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取消屠宰税。

(四)从2003年起,三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具体为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3年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不得超过5个,并严禁强行以资代劳。2006年起停止安排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第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和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面积的,相应进行调整,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实行先核减,再由占地单位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土地,另行处理,严禁将这部分土地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户头上。各县市要按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规范计税土地增减调整。各县市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时,要让农民群众参与、监督和认可,做到以组为单位将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核增核减的土地面积进行公示、民主评议后张榜公布,最终农民签字认可;对少数计税土地面积存在较大争议的农户,经村内多数群众同意可重新丈量核实。对具有纳税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

农业税征收机关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对因政策因素和自然灾害造成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及时作相应调整。

2、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年至1998年连续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亩产量为依据核定。杂粮及经济作物统一折算为稻谷,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别,以村组为单位采取分类分等的办法进行确定,严禁搞一刀切。在核定农业税计税常产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效益等实际情况,征求农民的意见,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确定后保持长期稳定。严禁人为高估或低估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或减少税收收入。

3、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当前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我州农业税计税价格以标准品稻谷计算,全州统一为1.00元/公斤,今后计税价格如需要调整,由州人民政府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我州实际,为确保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负担的同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组织能够正常运转,便于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征收管理,农业税税率全州统一为6.5%。

5、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方式。改革后,我州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税本位。农业税及附加实行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两种方式并存,具体征收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在征求当地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征实税款结算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在当地生产的稻谷、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范围内,缴纳农业税实物不受品种限制;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无粮可缴的农户可直接向征收机关缴纳折征代金。

6、各县市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价格、税率和税额及附加必须落实到农户并张榜公布,让群众认可。对承包土地较多或改革前负担较轻,改革后负担显著加重的农户,通过农业税减免措施给予一定时期的政策照顾。国有农场、部队、学校等单位农业税改革办法另行规定,在新办法未出台前,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7、农业税减免政策按《云南省农业税暂行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州农业特产税品目和税率严格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对适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尽量在收购环节征收。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应在生产环节纳税的农业特产品,只按农业税计征办法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和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品,继续按省的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原在农业税计税土地或新开耕地上种植已取消的农业特产税品目的,按照新的农业税政策,参照同等耕地类型重新核定农业税。对无法重新核定农业税的取消品目,严格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农业特产税由纳税人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

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按照《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暂行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组干部补贴、五保户供养费、村级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革后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解决;我州农业税附加统一按正税的20%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统一按正税的10%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与正税一并征收后,划转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由乡村集体负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改革后可以以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

(八)建立村内筹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两工”取消和村提留改革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和资金实行“一事一议”,遵循“群众受益、民主决定、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上级监督”的原则,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事就不办,决不能把“一事一议” 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村内筹资投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筹资以村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实行“一事一议” 的筹资投劳,须经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报乡镇政府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村组织实施。

农业综合开发中的筹资投劳,要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专项管理。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批准后的筹资投劳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村内兴办实体性质的集体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筹资投劳。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为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改革成果得到长期巩固,县乡党委、政府必须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从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州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大局,加强配合,周密组织,齐抓共管,保证改革整体推进。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州县相关部门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属越权审批、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今后,除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计委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政府要组织计委、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承担有偿服务的乡镇有关站所,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必须坚持自愿服务和委托者付费的原则。严禁将收费与政府职能挂钩,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和收费,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代其他单位、组织、个人收取费用。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综合治理措施。严禁报刊摊派征订,加大对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开支的治理整顿力度。规范水费、电费等生产费用的收取。有效杜绝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各县市必须将新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每一户农户,通过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定期进行督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和“八不准”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而形成的支出缺口,除由上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补助外,主要通过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支出结构,节约支出等途径解决。在主体改革基本结束后,按照省政府《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158号)的要求和批准方案中所做规划,认真抓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压缩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坚决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切实解决收费养人的问题。州级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要求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干预县乡机构改革。

(三)积极稳妥地实施好教育布局调整,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以集中办学为方向,按照实事求是、宜并则并、需增则增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2005年以前,要按照已定规划,完成调整小学校(点)979所,中学96所的任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科学、合理、规范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一步精简、优化教师队伍,严格按编制配备教职工,分流、辞退超编和不合格人员,限期辞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农村中小学非教学人员,确保有限的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

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定编教师工资按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在安排地方预算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将教育经费列为保障的重点,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同时要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安排财政专项支出和其他投资逐步加以解决。

(四)采取有效措施,压缩村组享受补贴人数,保障必要经费支出,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一是要在县乡统一规划部署下切实撤并设置过多的村、组,优化基层组织结构;二是要大力精简、压缩村组干部,积极推行村干部交叉任职,组干部尽量由村干部兼任。享受国家和村集体资金任职补助的干部,每个村民委员会一般设置3人,最多不得超过4人(三职干部除外);除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民小组可设3人外,其他每个村民小组不得超过2人。各县市要以县为单位统一出台村组人员设置和补助标准管理办法;三是要严格控制村组补助和开支标准。村民委员会干部原已享受的国家补助政策不变,但标准一律不得提高;组干部补助和村干部还需由村集体资金增发补助的,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但村组干部人均享受的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村组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目前高于这一标准的必须调减,低于这一标准的可维持原有水平不变。村组办公经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由县市制定核定办法;四是确保五保户等社会救济对象的必要支出,村一级难以保障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由乡进行统一管理;五是建立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对困难村组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附加及生产环节的农特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同时村组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对村集体资金不足维持村级三项费用(村组干部补助、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最低定额保障支出水平的,县乡政府应通过规范的办法从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中安排适当补助。两税附加、集体收入、上级补助等形成的村级资金必须在乡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乡管村用,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五)改革和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事权和财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要处理好与乡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收入分配要适当向乡镇倾斜,照顾乡镇的利益。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及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支出安排要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尤其是要保障乡镇党政机构运转、农村义务教育、村组运作、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等方面的资金供给。各县市要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县市、乡镇、村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县市要结合我州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分配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保证用于指定用途,严禁挤占挪用。

(六)改革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农村税费改革后,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严格贯彻执行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实行依法计征和减免。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农业税及附加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在征收方式上要尽可能采取符合农村实际、农民愿意接受的方式。农业税及附加可以按夏秋两季征收,也可以一季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可以按农业特产品的一个生产周期征收,也可以对单位面积的农业特产品实行按年征收。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全局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要依法追缴和处罚。要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减免照顾。

(七)妥善处理农村税费改革前的遗留问题。在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县市对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和乡村债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清理。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规定组织清理;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清理初审,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具体追索年限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理后,不符合政策的尾欠,要予以核销,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村提留尾欠,在改革期间严禁突击清欠,采取挂帐的办法,今后再作处理。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的尾欠外,其他所有尾欠不在清欠范围内,一律不得再追缴。

由各县市对乡镇及村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调查,摸准底数、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具体分析,按照“谁借谁还、分类解决”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合理有效的办法措施,应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能核销的核销,逐步化解处理。既不能简单地把乡村债务全部由政府背起来,更不能不区分性质和责任地摊到群众头上,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县市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防产生新的不良债务。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我州10县市要在今年12月底前将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落实到农户,2004年1月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并适时开展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

(一)全面深入开展宣传动员部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和总体部署,认真领导组织好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抓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动员、干部培训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在党委、政府和农村税费改革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各种形式对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广泛宣传,不留死角,让群众认识、理解改革的意义,了解掌握改革的政策规定,使改革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对各级相关干部进行分级动员和培训,使他们吃透政策,提高政策水平,严格按政策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深远意义以及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党委书记是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服从改革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税改办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工作成绩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县市要按照中央和省州的政策规定,认真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我州改革试点方案采取分级审批、下审一级的方式,即省批准我州试点方案后,州负责审批各县市方案并审查到乡;县市负责审批各乡镇方案并审查到村组。各级分别对方案中政策措施的正确性和农民减负、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正常投入等目标要求负责。

(四)配套改革实行部门责任制。州级有关主管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转变工作思路,密切配合,带头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要根据省颁布的配套改革政策措施并结合我州实际,及时制定我州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实施办法,报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后,由州委、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布实施。各项改革配套政策措施颁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责任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取得圆满成功。

(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督查指导工作实行包干责任制。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建立成员单位督查指导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按责任分工,组织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派驻和深入基层,协助当地党委、政府抓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督促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开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完整准确的贯彻落实,及时检查反馈和指导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五、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州委、州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州农村税费改革主体改革分六个阶段完成:

第一,宣传培训、组织发动阶段(7月20日—8月5日):①州县调整完善领导小组;②抽调充实办公室工作人员;③分别召开不同层次的培训动员会;④县市召开三干会;⑤州、县、乡抽调工作组和督查组并进行政策业务培训;⑥各新闻媒体展开宣传。

第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测算、方案草拟阶段(8月5日—9月15日):①将《公告》张贴到组,《一封信》发放到户,新闻媒体展开大规模宣传;②州、县、乡工作组和督查组进村入户对各农户土地面积、粮食产量和改革前负担情况进行核实统计;③将农民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面积变化情况和改革前负担情况进行公示;④农民对土地面积签字认可,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⑤对村组享受财政补贴人数进行清理登记;⑥数据汇总和《方案》草拟。

第三,基础数据核实、检查督导、方案修改完善阶段(9月15日—10月20日):①县市上报《方案》初稿;②州税改领导小组会审县市《方案》初稿并反馈修改意见;③核实各项基础数据,完善基础工作;④县市修改完善《方案》并上报州人民政府;⑤州人民政府审定县市《改革试点方案》;⑥州级草拟《楚雄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第四,督查指导、方案上报阶段(10月20日—11月15日):①分级督查指导;②修改审定并上报《楚雄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第五,组织实施阶段(11月15日—12月31日):①待省批复我州《方案》后,迅速批复县市《方案》;②组织实施,并于12月底以前将新的农业税负担落实到户。

第六,检查验收、总结表彰阶段(2004年1月1日—1月30日):检查验收,并做好开展村组撤并等配套改革的准备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是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分配关系的法治之道,是民心工程、富民之策、德政之举,顺民意、合民心。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通过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确保实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工作目标。

本方案中未明确事项按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