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街道办事处:

  你街道《关于建立花园浜居委会的请示》〔松府永办字[2004]8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花园浜居委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字(2002)638号〕及市社区工作会议提出的“星光计划”的要求,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建立老年活动室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落实其他辅助设施,以上设施均由房产开发商提供。

  二、新建居委会一次性开办经费5-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每月办公经费由永丰街道财政负责。

  三、区编委核拨2名居委会干部事业编制,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沪委办〔2003〕13号文规定,实行居委会干部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民主产生。

  四、做好社区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批复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