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落实省委提出的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要求,更好地履行对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工作制度,促进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目标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网络

  1.建立由同级编委批准的、与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职能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定编制、定人员、定职能。

  2.有专职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设区的市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机构应有6人以上专职人员;县(市、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机构应有4人以上专职人员。其中,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0%.

  3.整合“123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12348”要成为法律援助接待咨询的专线电话和服务窗口,法律援助成为“12348”进一步服务的保障。

  4.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机构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方便群众来访的接待窗口(底层)和醒目的牌子。

  5.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形成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环境,协调处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6.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在工、青、妇、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及院校、社区、乡镇、监所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站,明确工作职责,开展经常性工作,拓展法律援助领域。

  7.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组织法律院校师生和机关团体中具有相当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自愿开展法律援助。

  二、加强经费监督管理

  8.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专项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体寻求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相适应。要根据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和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情况,相应增长专项经费。

  9.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经费要独立建帐,严格依照《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政字[2003]5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10.专项经费必须确保受援人寻求法律援助所需。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的支出一般不低于经费总额的65%;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的支出一般不低于经费总额的70%.

  11.法律援助案件补助与办案质量挂钩,严格审核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12.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示,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13.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法律援助经费募集活动,可创造条件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受赠款物必须严格管理、依法使用。

  三、强化业务管理

  14.认真、热情地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准确、及时地解答法律问题。对困难群体的法律咨询要做到有问必答;对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做好引导和疏导工作。

  15.“12348”法律服务要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民情、掌握信息的接待窗口。要从围绕中心、稳定大局、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出发,多了解民情,多进行分析与预测;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及时向领导反映有关情况和信息,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

  16.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与“110”、大信访、市长电话联动,充分发挥在解答法律咨询、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作用。

  17.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有特色、有效果的便民利民措施。公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公开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机构的咨询电话和办公地址;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为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提供上门服务;及时为突发事件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组织以资深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团参与处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18.加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力度,做到应援尽援。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组织指派、协调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150件,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组织指派、协调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100件;民事诉讼和非诉讼类案件不少于案件总数的50%.人口较少的市、县、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可适当减少。

  19.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的数据统计工作,做到及时、准确。

  四、确保案件质量

  20.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指派。

  21.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尽心尽责地办好法律援助案件,及时会见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认真拟写代理或辩护意见,按时出庭,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完整,服务质量好。

  22.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采取发放质量跟踪卡、旁听庭审、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回访当事人等措施,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规范制度建设

  23.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考核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信息专报和反馈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咨询接待登记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数据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

  2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行为守则、文件收发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等。

  25.各地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队伍建设

  26.加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队伍自身建设,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责任心,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27.抓好日常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研究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28.规范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行为,严格执业纪律,增强职业道德,严禁办理有偿案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29.建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激励机制,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多办案、办好案。对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做出贡献的法律援助人员要予以表彰。

  七、宣传调研工作

  30.根据建设“平安浙江”等工作要求,确定年度宣传工作目标,制订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宣传计划和方案。

  31.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在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意义和重要性的同时,要注重对典型案例的跟踪报道,宣传重视、支持、关心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32.及时报送信息,畅通信息渠道,做到信息上通下达。

  33.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收集、编辑典型案例,积极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深入调查研究,每年应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文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