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层的现状和特点,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基层组织是:各乡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村(居)党支部;基层党员干部指的是:各乡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站所党员干部,村(居)党支部书记。

二、基层组织要做到十个“必须”

(一)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开展“争创文明高效单位”、农村基层组织“三级联创”紧密结合,统一部署。乡镇、市直机关单位、村(居)委会,力争做到“五无”(无吸毒、无赌博、无刑事案件、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规群体事件)。

(二)必须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要结合本单位、行业特点,针对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以制度管人。

(三)必须坚持对基层党员开展经常性教育。要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广泛开展 “两示”教育和法制教育,党员干部要熟悉、掌握“两个条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四)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涉及人事、建设工程、固定资产处置、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五)必须遵循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尽可能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不花“过头钱”,不办“过头事”;不得借高利贷或超过自身承受能力贷款搞建设等,对各种欠款要及时做出还款计划,严禁产生新的拖欠。

(六)必须实行严格的财经管理。不得违规乱审批、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执收执罚单位要将罚没款、规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或其它开支;单位银行账户要规范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收费不开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侵吞、挪用、挤占、截留赈灾、救济、扶贫、移民、防疫、计生和集资等款物;学校危房改造资金、专项开发资金、水利和国债建设资金等,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补贴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三级财务审批制度”,开支500元以内的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500—1000元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核,村“两委”联席会议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审核,村民代表会议审批。乡镇要积极开展村财乡“管”试点。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其决算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做出决论,未经审计的一律不准结算付款。

(七)必须严格依法按规矩办事。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出租和发包,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严格按程序报批。凡未经国土部门确权的土地,不准对外承包、租赁、转让。之前已发包、出租、转让的土地,要按国土部门规定的时间补办确权手续。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设工程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国家和集体资产的转让拍卖合作等产权交易事项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凡购买金额达10000元以上的物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八)必须规范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凡财务收支、人员录用、物资采购、扶贫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发包、计划生育等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各单位要及时或定期如实公开。决不允许因不公开引发群体性事件。

(九)必须实行汇报和报告制度。对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事关全局的工作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先斩后奏,我行我素而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严肃处理。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接受请吃娱乐、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如实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或上级纪委报告。

(十)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强化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和群众监督、舆论和媒体监督。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基层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要积极配合国家专门机关加强对基层组织负责人的监督;对于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要重视舆论和媒体的批评,推动和改进工作。

三、基层党员干部要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收受、索要钱物。凡是本人或亲属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和礼品,必须及时向组织报告并如数上缴。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向群众索要钱物、要求吃喝。

(二)不准赊账消费和滥用公款。不得在经营性饭店赊账吃喝;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美容院消费娱乐;不得假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轮流做东,互相请吃喝、请娱乐;在八所城区执行公务的一律不准接受宴请;到乡镇执行公务或检查工作的一律在乡镇职工食堂按标准用餐;到村(居)委会检查、开展工作时,村(居)委会不得用公款安排食宿;不得用公款支付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旅游费用;不得公款私存或借公款逾期不还。领导干部离任前不得隐瞒在任职期间发生的赊帐消费问题,如经发现核实,一律由个人负责偿还。

(三)不准在土地征用、出让和发包中侵犯群众利益。不准利用职权乱批、乱占、乱包农村集体土地和随意延长承包期限及降低承包金;严禁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亲友在土地承包等方面谋取利益;严禁克扣、截留、挪用、拖欠农民土地安置、青苗等补偿款。

(四)不准拉帮结派,任人唯亲,干扰破坏组织人事纪律。禁止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中拉选票、贿选;禁止领导干部在人事工作上搞个人说了算;不得在自己管辖的单位安排配偶、子女和亲属从事会计、出纳、人事等工作;不得违反组织程序使用干部和招聘人员。

(五)不准推诿扯皮,设阻、刁难群众和投资者。要实行“首问”负责制。为群众和投资者办事,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高效完成,严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违规扣押、罚没群众款物。不得积压来往公文和重要文件,所有文件要限时处理妥当,如因扣压文件延误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不准弄虚作假、搞“水数字”和“假文凭”,骗取荣誉和职务。不得为了追求个人政绩,采取虚报、谎报的手段欺骗组织,糊弄百姓;严禁采取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学历、年龄、职称、荣誉、职务及参加工作时间。

(七)不准擅自离岗和上班时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不得在上班或值班时打麻将、离岗外出喝茶等。遇抢险、救灾、群体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在现场处理。乡镇干部不得擅离岗位,坚决制止和避免乡镇干部“走读”行为。

(八)不准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涉足色情场所,观看淫秽录相;不许包养情妇、嫖娼卖淫;不得聚众赌博、动用公款赌博、参与经营赌场;不得在过节、建房、迁居、迁坟、办丧事时大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加各种宗派活动和聚众械斗。

(九)不准借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确需举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应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不得大摆酒席搞宴请、收受红包,借机敛财;摆酒席宴请人员仅限于近亲属,非近亲属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宴请;不得动用公车、公物参与婚丧喜庆等活动。

(十)不准放任配偶、子女和亲属插手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政事,或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党员领导干部要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亲属,不得让他们插手人事、工程招投标等工作,或利用本人的影响从事各种营利活动。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本《实施意见》由中共东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