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来,我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公安部等有关部委的安排部署,先后开展了对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今年2月18日至4月30日,我市为认真吸取吉林、浙江两地发生的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又开展了为期两个半月的春季消防安全大行动活动,有效防止了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虽经几年的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单位未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彻底整改。为认真解决上述问题,有效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4年6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一、指导思想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刘天明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郭钧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李广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砚田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周详任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治理的范围及重点

  (一)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四、方法步骤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即:组织动员自查整改、梳理分析检查落实、制定制度总结巩固、督查验收上报。

  (一)组织动员自查整改,时间为6月10日至7月15日。

  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迅速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告,组织召开本辖区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各单位在这次专项治理中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梳理分析清查落实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工商、旅游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检查组,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系统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逐一梳理分析,排查出本地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按整改要求,督查落实。

  (三)制定制度总结巩固阶段,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15日。

  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四)督查验收阶段,时间为10月15日至10月30日

  为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不留死角,取得实效,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要公开进行暴光或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法,消除隐患。

  各县、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梳理分析、督查落实阶段,要根据实际,突出重点,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靠实责任,落实措施。

  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等法律规章密切结合起来,明确靠实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的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市、县(区)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县、区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县、区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 2004年7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15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专项治理期间适时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