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304604700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地区(以下简称管制区):

一、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

二、台北县之三重、芦洲、五股、板桥乡(镇、市)。

三、桃园县之大园、观音、芦竹、新屋乡。

四、苗栗县之竹南、通霄镇。

五、台中县之沙鹿、梧栖、清水乡(镇)。

六、彰化县之伸港、线西、鹿港、福兴、芳苑、大城、二林、秀水、埔盐、竹塘乡(镇)全区域与和美、埤头及溪湖乡(镇)辖内下列地区:

(一)和美镇之月眉段、忠孝段、忠明段、竹营段、和西段、和南段、和北段、和中段、和东段、仁爱段、仁和段、大雅段、大霞段、大荣段、大嘉段、柑子井段柑子井小段、嘉犁段诏安厝小段、嘉安段、嘉诏段、嘉庆段、新庄子段、新盛段、新发段全区域。

(二)埤头乡周厝仑段、仑子段十三甲小段、仑子段仑子小段、永丰段、平原段、仑南段、合兴段、稻香段、连交厝段、三块厝段、小埔心段、大湖厝段、路口厝段、振兴段、嘉和段、中和段、东和段、埤头段、芙朝段、光华段,新庄段全区域。

(三)溪湖镇凤山段、顶寮段、西寮段、大发段、北势段、河东段、河兴段、湖西段、田中段、弘农段、中兴段、显光段、镇安段、西安段、西势厝段新厝馆小段、光华段、大竹段、湖南段全区域。

七、云林县之北港、口湖、水林、四湖、麦寮、台西、东势、褒忠、元长、仑背、二仑、土库、虎尾、斗南、大埤乡(镇)全区域,及西螺镇之埔心段、社口段、下湳段、吴厝段、三块厝段三块厝小段全区域。

八、嘉义县之溪口、民雄、太保、鹿草、新港、六脚、东石、义竹、朴子、布袋乡(镇、市)。

九、台南县之后壁、盐水、新营、柳营、六甲、下营、学甲、北门、麻豆、官田、善化、安定、新市、仁德、新化、永康、归仁、佳里乡(镇、市)。

十、高雄县之湖内、路竹、冈山、永安、弥陀、梓官、茄定、林园乡(镇)。

十一、屏东县之佳冬、林边、枋寮、新园、东港、满州、枋山、车城、恒春乡(镇)全区域,及崁顶、南州乡(镇)辖内下列地区:

(一)崁顶乡之过溪子段、顶信段、顶和段全区域。

(二)南州乡之南州段、七块段、万华段、滥头段、牛埔段全区域与巷子内段及米仑段位于屏一二○县道以西地区。

十二、宜兰县之头城、礁溪、壮围、五结、冬山、苏澳、员山乡(镇)。

十三、台东县之大武乡。

十四、澎湖县之马公市。

中央主管机关得视地方产业发展、用水需求及地下水管制需要,每五年或依实际状况检讨修正管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