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修正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八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八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 稽征机关于查悉死亡事实或接获死亡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填发申报通知书,检附遗产税申报书表,送达纳税义务人,通知依限申报,并于限期届满前十日填具催报通知书,提示逾期申报之责任,加以催促。
前项通知书应以明显之文字,载明民法限定继承及拋弃继承之相关规定。
纳税义务人不得以稽征机关未发第一项通知书,而免除本法规定之申报义务。
公布日期:2004-06-02施行日期:2004-06-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6-02
施行日期 2004-06-02
发布部门 台湾
正文
兹修正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八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八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 稽征机关于查悉死亡事实或接获死亡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填发申报通知书,检附遗产税申报书表,送达纳税义务人,通知依限申报,并于限期届满前十日填具催报通知书,提示逾期申报之责任,加以催促。
前项通知书应以明显之文字,载明民法限定继承及拋弃继承之相关规定。
纳税义务人不得以稽征机关未发第一项通知书,而免除本法规定之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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