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一○四二四一号

兹修正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八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二十八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 稽征机关于查悉死亡事实或接获死亡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填发申报通知书,检附遗产税申报书表,送达纳税义务人,通知依限申报,并于限期届满前十日填具催报通知书,提示逾期申报之责任,加以催促。

前项通知书应以明显之文字,载明民法限定继承及拋弃继承之相关规定。

纳税义务人不得以稽征机关未发第一项通知书,而免除本法规定之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