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管理和运作,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的创新,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我省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中国特色公共财政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推行政府采购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认识,努力进行制度创新。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与时俱进,树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特别是各级政府和各预算单位的领导要重视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支持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并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统一管理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一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法》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都来关心、理解、支持政府采购工作。二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三要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修改完善,适时废止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四要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出配套办法,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原来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要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州(地、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同级政府领导和政府综合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政府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并在财政部门设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任务量小的地区可不设政府采购专门机构,委托州(地、市)或省级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后要按规定划清职能,做好工作衔接。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由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拟定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省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并通过省政府颁布实施。

(二)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要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对年中追加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编审政府采购预算。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

(三)整合政府采购资源,推行政府采购大市场。本着成本、效率最优化的原则,全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实行资源共享,客观条件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地区和单位,可在采购的预算、资金、合同和验收等权限不变的前提下,自愿委托上级或跨地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以带动市场条件发展不成熟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

(四)逐步开展服务类采购试点。服务类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采购方式上有其独特性,在总结以前开展服务类采购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省市的成功做法,选择两三项操作性强的服务类项目进行试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

(五)各级财政专项支出中安排的各类工程项目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同时,要选择个别单位或项目进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采购试点,为把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探索方法,积累经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严格工作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介机构的职责关系和业务流程,并依照各自职能严格按程序办事,实现规范管理和运作。

(二)明确采购机构的委托和代理权限。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未设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除外。对按规定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由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对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中介机构采购。

(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工程、服务类采购以及货物单项批量采购量在20万元以上(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均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加强分散采购管理。经批准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和事先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持相关资料(招标资料、谈判、询价记录、采购合同等)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专家库的建设。为有效管理、考核和评价供应商,必须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备案制度。凡在省级政府采购机构登记备案的供应商,省内各地都应认可其供应商资格;公开招标项目由评标专家依招标文件或《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资格现场审核。同时,要不断充实专家库,从而更好地发挥评标委员会的作用。

四、加强监督,改进服务,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同时,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做好政府采购的投诉受理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经常开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除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都要尽可能公开操作,实行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二)采购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拒绝接受检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逐步消除采购人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采购人违法、违规擅自采购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收回预算指标;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集中采购机构要尽可能为供应商提供全面详实的资料,实行信息公开、对等,以便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

要做好履约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加强对供应商售后服务的管理,把好售后服务关。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和验收、回访制度,确保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利益不受损害,保护他们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集中采购合同实行双甲方形式,集中采购机构是合同的甲方之一,要对采购的全过程负责。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时和预算单位沟通,确定采购需求,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确保按期完成采购任务。要积极探索规范简便的采购方法,缩短采购周期,充分、详尽、及时反映和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出答复,实行政务公开,明确每个办事环节的时限、服务内容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