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业字第0930021969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5、57、64-1、73、75条条文;并自五月三十一日起实施

第55条 客户在参加人营业处所与参加人议价买卖有价证券时,本公司按下列程序办理帐簿划拨及登载:

一、债券、公司债、金融债券、属债权型之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地方政府发行之债券、外国发行人在国内发行之债券部分:

(一)客户划拨买进部分,本公司依参加人通知之成交记录,即由其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拨入该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客户帐,并即通知参加人为客户帐簿之登载。

(二)客户划拨卖出部分,本公司依参加人通知之成交记录,即由其保管划拨帐户客户帐拨入该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并即通知参加人为客户帐簿之登载。

二、股票、转换公司债、交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投资信托之受益证券部分:

(一)客户划拨买进部分,本公司依柜台中心之成交记录及参加人之通知,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前,由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拨入客户划拨帐户,并即通知参加人为客户帐簿之登载。

(二)客户划拨卖出部分,本公司依柜台中心成交纪录及参加人之通知,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前,由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客户帐拨入该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

前项帐簿划拨及登载作业系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条件交易者,应于成交日完成。

第57条 参加人间以帐簿划拨方式办理其营业处所议价买卖债券、公司债、金融债券、属债权型之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地方政府发行之债券、外国发行人在国内发行之债券之交付时,本公司依参加人之通知,即为双方参加人帐簿之登载。

参加人间以帐簿划拨方式办理其营业处所议价买卖股票、转换公司债、交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及不动产投资信托之受益证券之交付时,本公司依柜台中心之成交记录及参加人之通知,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前,为双方参加人帐簿之登载。

前项帐簿划拨及登载作业系为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附条件交易者,应于成交日完成。

第64-1条客户非于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及证券商营业处所所为之有价证券转让,以帐簿划拨方式办理时,客户应向参加人提示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参加人将客户应转拨之有价证券通知本公司,并于申请次一营业日,将完税或免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交付本公司。 本公司于申请次二营业日,将前项相关证明文件转交发行人审核,发行人审核无误后,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获发行人之通知,即办理参加人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于其自有帐或客户帐为必要之登载。 第一项有价证券属私人间直接让受且依法免征证券交易税及未受转让限制者,客户应向参加人申请,本公司接获参加人之通知,审核客户帐户余额无误后,即办理参加人帐簿之登载并通知参加人于其自有帐或客户帐为必要之登载。 发行人无股务承办单位时,本公司不受理前揭有价证券转让相关之转拨申请。

第73条 参加人申请办理集中保管有价证券之质权作业相关作业时,应检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

一、质权设定时,应检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帐簿划拨申请书」。

二、质权消灭时,应检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

三、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检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及法院强制执行命令。质物为未上市未上柜有价证券者,应另检附法院拍卖笔录等证明文件及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

四、以自行拍卖方式实行质权时,应检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并附质权人于拍卖前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质人之左列任一文件:

(一)邮局存证信函。

(二)法院认证函。

(三)切结书及已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五、质物为债券者,以领回方式实行质权时,其检附文件与前款相同。

六、以取得所有权方式实行质权时,应检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并附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及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之契约书。

七、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公正第三人拍卖设质之未上市未上柜有价证券时,应检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及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经财政部认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所出具之拍定证明书。

(二)民法债编施行法第二十八条但书规定之公证人等出具之证明。

(三)质权人出具之声明解除质权之通知书。

(四)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

八、质权随同债权让与移转时,应检具「有价证券质权移转帐簿划拨申请书」,并检附依法已通知出质人债权让与之邮局存证信函或法院认证函;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者,得检附债权让与之公告代之。

九、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将其帐户登载有价证券之质权余额转帐至其开设于其它参加人帐户时,应检具「有价证券设质交付质权余额转帐申请书」。

参加人送交本公司之申请文件应于当日送达本公司;台北县、市以外地区参加人应于次一营业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

第75条 参加人申请办理集中保管有价证券之质权作业相关作业时,本公司按下列程序办理帐簿登载:

一、质权设定时,由出质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客户帐或自有帐,拨入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

二、质权消灭时,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拨入出质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客户帐或自有帐。

三、法院强制执行时,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拨入法院指定之拍卖帐户,或交付法院指定之受领人解交法院。

四、以自行拍卖方式实行质权时,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依据拍卖结果办理拨帐。

五、质物为债券者,以领回方式实行质权时,即办理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之扣帐。

六、以取得所有权方式实行质权时,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拨入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客户帐或自有帐。

七、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公正第三人拍卖设质之未上市未上柜有价证券时,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依据拍卖结果办理拨帐。

八、质权随同债权让与移转时,由原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拨入质权承受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

九、质权人申请将其帐户登载有价证券之质权余额转帐至其开设于其它参加人帐户时,由质权人原参加人之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拨入质权人指定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设质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