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自2004年10月开始,我省将进行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做好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

  全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到2005年3月31日结束。

  (二)选举准备阶段。

  1.建立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指导小组),并在省民政厅设省指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级都要建立相应的指导机构。

  2.制定方案。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选举方案应包括选举日期、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等。各乡(镇、街道)的选举工作方案报经县级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审批后方能实施。

  3.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以及采取出动宣传车、办黑板报、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村级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选举工作程序、制度等。让广大选举工作人员掌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操作规程。省负责培训地(州、市)及部分县(市、区)选举工作人员;地(州、市)主要培训县(市、区)选举工作人员;县(市、区)主要培训乡(镇、街道)选举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

  5.选举经费。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安排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本村负责,对确有困难的村,由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财政给予补助。

  6.做好村财务审计。各村在选举前,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完成社区整合和并村工作。开展社区整合和并村的地方,务必在选举前完成整合和并村工作,以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三)选举实施阶段。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党支部(党总支)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

  2.选民登记。各地要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并颁发选民证。

  3.候选人提名。要坚持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可按村民提名得票多少确定;也可通过预选确定,预选名额应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实行“海选”的地方,可以不提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如果出现赞成票不过半的情况,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按差额选举原则再次投票选举。

  4.选举投票。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等人员,可以采取流动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允许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照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5.宣布选举结果。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局备案。

  6.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7.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帐目、档案资料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建章立制阶段。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30天内制定本届村(居)委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代表会议、村(居)自治、村(居)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各级民政、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领导干部、选举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信访、民政、司法部门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并把抽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

  四、检查和工作总结

  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及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选民登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组织投票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选举工作有无违法违纪现象,新一届村(居)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各县(市、区)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在2005年4月底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地(州、市)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各地(州、市)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要在2005年5月20日前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省指导小组办公室。

  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肖永安(副省长)

  副组长:

  刘福成(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 猛(省民政厅厅长)

  刘一民(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 员:刘邦华(省民政厅副厅长)

  黄 平(省民宗委副主任)

  张宜华(省公安厅副厅长)

  邹 杨(省司法厅副厅长)

  季 可(省财政厅副厅长)

  万晓流(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 忠(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张启亮(省农办助理巡视员)

  滕 红(团省委副书记)

  刘新珍(省妇联副主席)

  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刘邦华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