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市审计局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的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指示精神,从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政策。

  二、检查的重点及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2.各级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5.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6.对市政府出台的《烟台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烟政办发[2003]163号)中,有关土地征用、征购程序及补偿安置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步骤进行:

  1.制定方案(6月15日前)。各地要认真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动员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

  2.自查自纠(6月16日至7月15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对1999年1月1日以来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彻底查清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照方案进行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于7月15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报告。

  3.逐级抽查及重点督查(7月16日至8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和交叉检查,抽查面不少于征地总数的30%.

  4.总结验收(8月底前)。各县市区在自查自纠及处理整改的基础上,于8月30日前向市四部门写出书面总结报告。9月上旬,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送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报告。

  四、部门分工

  这次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行动。

  国土资源部门:准确摸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宗数和补偿费用数额;检查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清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农业部门:认真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监察机关: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监督检查各级政府遵守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五、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1.各地要结合这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建立制度完善、管理有效、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各级政府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完善“双代管”等政府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征地补偿费。同时,要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要参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农民人均收入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因素确定征地尤其是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2.积极推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按照省政府鲁政发[2003]115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鼓励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就业,全面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3.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和农业部门,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督查,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中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核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六、组织领导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为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四部门建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构。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统一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3.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工作中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不如实上报、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联席会议领导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联席会议领导成员:

  董仁利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徐维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尊东  市农业局局长

  宋振国  市审计局局长

  高继强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永安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

  高继强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永安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孙克春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王中强  市国土资源局科长

  于和平  市国土资源局科长

  梁风宝  市农业局副科长

  张启克  市审计局科长

  吕国进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科长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高继强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