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 二00四年五月)

  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审计署《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04]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4年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第四次全会的有关精神,按照全市行政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若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资格(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园区)是否合法,征地工作是否实行了统一管理。

  (三)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地部门和用地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和支付补偿费;应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产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情况。

  (六)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进行了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3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中旬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批件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清理,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各区县(自治县、市)应认真填写《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情况统计表》、《清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涉及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查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填写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二)逐级重点抽查阶段。7月中旬至7月底,各区县(自治县、市)组织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要将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地方列入抽查范围,检查面不少于乡镇总数的30%。抽查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区县(自治县、市)自查自纠及抽查情况报告连同统计表应于8月中旬以前报市政府,并送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和市审计局。

  8月下旬至9月上旬,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和市审计局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各区县(自治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区县总数的3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总结上报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和市审计局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梳理问题,制定措施,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于10月15日前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审计署。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全市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统一协调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在专项检查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本地征用土地和补偿安置费数量,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检查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将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问题。4部门应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稳妥地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掌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严格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群体性越级上访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情况统计表(略)

  2.清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涉及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略)

  3.查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