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干部作风建设

第三章 财务与接待管理

第四章 依法行政执法

第五章 维护群众利益

第六章 项目承包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党风政风建设,促进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立党为公,依法行政,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是指镇党委、镇政府,华侨农场,各基层所站(含垂直管理的基层所站)、各中小学校和村级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党员干部是指镇机关干部、基层所站党员干部和中小学校、村级组织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加强基层党风政风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镇党委、镇政府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齐抓共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和主管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干部作风建设

第五条 镇党委、镇政府在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干部作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干部作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每月开展一次教育活动,为党风政风建设夯实基础。

(三)建立和完善对党员干部作风的监督制度。围绕领导决策、财务管理、经济建设等活动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党员干部廉政勤政,依法行政。

(四)落实对党员干部的奖罚措施。采取组织群众评议和考核平时工作表现相结合的方法,对干部作风建设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对问题严重且影响较坏的,采取组织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

镇干部、所站干部都要在镇居住。家在县城和其他地方的,一律不准“走读”上班。镇领导干部每年包村蹲点时间不少于四个月,带领村组干部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必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在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班子成员、党员和群众提出的正确批评和建议要虚心接受,严禁对提意见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镇党政主要领导、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要按照规定述职述廉。

第八条 基层党员干部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以检查评比、达标为由大量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示范工程”、“达标工程”,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第九条 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并不准使用公款公物进行操办和借机敛财。

第三章 财务与接待管理

第十条 基层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公务接待制度。基层党政主要领导个人不得直接签批财务支出,小额度的公务开支由行政分管领导签批。镇及实行独立核算的所站,对额度较大的财务开支必须集体讨论,由经办人和证明人共同签名,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入账报销。村(居)委会的财务开支必须执行村财镇管的有关规定。村(居)委会额度较大的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及经办人共同签名,经村民监督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报销。

第十一条 基层干部到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的各种专项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专款专用,帐目公开,严禁坐支和私自保管现金。

第十二条 镇、驻镇所站公务接待必须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挥霍浪费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公务接待制度。村级组织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搞公款接待。

第十三条 县直机关干部到基层进行公务活动要在镇机关食堂就餐,按标准安排接待;特殊情况需要到饭店就餐,必须到指定的接待点按标准用餐。镇干部、所站干部在本镇开会不准用公款吃喝。严禁县直机关向基层单位摊派接待费用,严禁县直机关领导到下属单位报销任何接待费用。

镇及驻镇所站不准在接待点赊账用餐,特殊情况一时不能支付餐费的,要在班子会上说明原因,但赊账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必须每月公布一次,以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依法行政执法

第十五条 工商、税务、公安、建设、农业等执法机构不准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执法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动用警力警械或组织治安联防队等形式向群众强行集资、催收欠款、提留和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欺压和变相体罚群众。

(二)下达罚没指标,搞变相的罚没创收。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以个人名义存储罚没款或截留、挪用、侵占、私分罚没款,设立“小金库”。

(五)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之便参与和经营私彩、开设赌场谋利。

(六)利用职权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让其无偿提供劳务等服务。

(七)接受有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宴请及娱乐活动安排。

第十七条 基层执法机构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办事纪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活动,必须推行服务承诺制度。

第五章 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八条 严禁基层组织和党员班干部在征用土地中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对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问题要限期逐步加以解决。

第十九条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农民提前完成夏、秋两季粮食征收任务。

第二十条 严禁未采取任何防疫措施,按牲畜家禽存栏数、出栏数或交易数向饲养户和经营者摊派和收取防疫费。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评比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为应付冬修水利检查和垫付水费扣落村干部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不准强迫农民购买高价电表,不准借更换电表或以维护电线为由向农民多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向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订报刊,不得采取以下措施:

(一)摊派或下达指令性征订任务;

(二)利用职权或附加条件强迫征订;

(三)扣落村干部工资缴交报刊征订费用;

(四)将征订与干部考核、工作成绩评定挂钩,搞变相的达标评比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收费按规定实行“一费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筹措“建校费”、“教育基金”和偿还“普九”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三)擅自收取除按规定统一订购的课本、作业本以外的任何代收费。

(四)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五)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进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镇及驻镇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准违反规定设立、承包、租赁医疗机构牟利,不准销售假劣药品、聘用假医生,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项目承包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驻镇所站的工程建设项目、工厂企业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的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出售,必须集体讨论,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实行公开招标,不准个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和集体土地、山林、水库、矿产、海域、河滩等依法需要承包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澄迈县土地、山林、水库、矿产、海域、河滩等承包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严禁基层组织主要领导在工作调动时,违反规定突击低价租赁、出售、转让集体财产,低价出租、发包土地、山林等从中谋利。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已招标承包的农综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凡承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半个月将项目合同等资料报县纪委、县监察局备案。县纪委、县监察局从开始制定项目工程方案之日起实施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 县各职能部门、基层所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基层党风政风的监督。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基层党风政风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驻镇所站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接受镇人大、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新闻媒体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对基层党风政风的存在问题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驻镇所站、村(居)委会要进一步规范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完善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时,需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澄迈县纪委、澄迈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