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提出的“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及“加强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工程中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分工协作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建设市场和经济秩序,侵害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给社会稳定和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两手并举,一手抓清欠,一手抓防范,加强规范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建立起防止拖欠的机制和法规,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起联动机制,密切合作、协调运转,要按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政府投资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为重点,从2004年起,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各区、县和部门成立的清欠机构要继续保留,并按市政府宁政发〔2004〕2号文明确的工作分工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改革的推进,做好源头防范的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房地产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及相关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定批准程序。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准入的源头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二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二)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担保制度

  要积极推行政府投资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总承包制和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要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推进工程担保制度,重点推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要求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兑现承诺或不能支付分包工程款,也应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损失支付赔偿。

  (三)加强开工前资金到位的监督

  要严格监管建设工程开工前资金到位的情况,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价的30%.否则,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或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和分包行为的规范,将工程结算纳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的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扶持和促进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杜绝“包工头”式的劳务用工方式,加大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推行使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备案时其职工(民工)花名册同时备案。将支付工程款及工程结算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内容,建设和施工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时间、工程尾款还款计划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

  四、切实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一)加强联合检查、打击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

  用工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用工行为的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建立起联合市场检查制度,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携款潜逃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立健全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企业要按照《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按月结算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积极做好劳动纠纷的处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对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等行为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做出裁决。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被侵权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及时审结。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对生效裁决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决的执行,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司法部门要与建设管理部门协作设立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要积极给予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及时排除工程合同纠纷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责令承包单位限期改正或返工、修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其现场监理情况做出公正的评判,以减少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矛盾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计价和计价办法的咨询解释工作,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确计价。要及时受理建设工程计价、报价、结算等方面的投诉,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建设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减少因工程造价等方面的问题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各区、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档案,向社会曝光其不良行为,并定期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