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切实把蒙汉文并用规定落到实处

  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工作难度较大的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进行统一领导和部署,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互相支持,形成推进全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行工作的合力,通过检查和整顿使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率达到90%以上。

  市精神文明办、市民委和市政府办公厅翻译处、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系统内下达任务并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旗县区精神文明办、民委和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建设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区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用文的翻译审定工作,并为社会市面用文用户出具蒙文翻译证明。

  旗县区工商局和民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社会市面用文制作单位进行蒙汉文制作资质认定,具备蒙汉文制作资质的由旗县区民委发放《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制作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时,必须提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制作牌匾时严格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要求制作牌匾。不按要求制作的,工商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令其并用,对个别仍不执行的进行处罚。对于申请登记户外广告牌匾的,应由申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证件、材料。申请人应严格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规定制作、设置户外广告。不按规定制作、设置的,工商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进行市容性审核,对蒙汉文字破损和脱落的广告、牌匾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广告、牌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刻制公章的,经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审定译字,出具蒙文翻译证明后,公安部门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对未取得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蒙文翻译证明及有蒙汉文制作资质制作单位作出的蒙汉文小样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对过去已经予以办理批准手续但没有蒙汉文并用或书写不规范的公章,要限期重新刻制,经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审定译文后,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对于没有蒙汉文并用或蒙汉文书写不规范的机动车辆上的单位名称,进行限期整改,对没有按时进行改正的不予年检。

  交通部门审批各类指路标志、交通标记、车站名称、时刻表时,须审核有无蒙汉两种文字设计,对未取得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蒙文翻译证明和有制作蒙汉文制作资质的制作单位作出的蒙汉文小样的,不予审批。

  二、狠抓源头管理,全面推行社会市面用文审批程序和制作单位资格认定

  (一)社会市面用文受理与审批程序

  发布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1、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持户外广告用语样本到发布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进行广告用语的蒙文翻译。

  2、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持发布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出具的蒙文翻译证明及有资质制作单位出具的蒙汉文小样本,到发布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3、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持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出具的蒙文翻译证明和有资质制作单位出具的蒙汉文小样本及规划部门的批准证明,向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4、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容性审核手续。

  启用店堂牌匾、企业名称牌匾,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营户或企业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到工商部门核定其名称。

  2、经营户或企业持工商部门核定的其店堂名称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进行其名称蒙文翻译。

  3、经营户或企业持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出具的蒙文翻译证明及有资质制作单位出具的蒙汉文小样本和工商部门核定的店堂名称或企业名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容性审核意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其它部门名称牌匾,按下列程序进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其它部门持其单位名称字样,到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进行蒙文翻译后,到有资质制作单位制作牌匾。

  启用公章、机动车辆门喷字,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启用公章、机动车辆门喷字的,到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进行蒙文翻译。

  2、持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出具的蒙文翻译证明和有资质制作单位出具的蒙汉文小样本,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启用各种指路标志、交通标记、车站名称、时刻表等,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启用者持文字式样,到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进行蒙文翻译。

  2、启用者持当地民委或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出具的蒙文翻译证明和有资质制作单位出具的蒙汉文小样本,到交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制作单位资格认定标准

  1、拥护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能够自觉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赤峰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2、具有蒙汉文牌匾制作专业知识技术和经验及相关设备。

  3、服从管理和指导,能够主动配合各级民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在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治理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

  4、合法经营、合理收费、服务态度端正、服务质量优良、履行服务承诺,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保证蒙汉文字的准确、规范、标准。

  5、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制作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1、如实填写《社会市面蒙汉文制作单位资格申报表》、《社会市面蒙汉文制作单位登记表》。

  2、旗县区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3、旗县区民委审批,发放《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制作许可证》。

  4、新闻媒体公布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单。

  (四)制作单位资格认定原则

  1、坚持“宁少勿滥”的原则,首批确定的制作单位不宜过多,要确保质量。

  2、坚持“谁制作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3、各制作单位都要建立牌匾名称、翻译内容、翻译人员、审核机关、制作单位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一)各级精神文明办对于蒙汉文不并用和不规范使用的单位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对已被命名为“文明单位”,但社会市面用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改正。经检查仍不进行改正的,由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负责免去其“文明单位”称号,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级新闻单位要对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推广,对于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中表现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曝光;各级电视台对没有规范使用蒙汉文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以宣传报道。

  (三)各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各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哪个环节出问题,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并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改。

  (四)对拒绝执行蒙汉文并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民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限期整改;对于违反蒙汉文并用规定,只用汉文制作,不用蒙汉两种文字制作社会市面用文的制作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重新为用户制作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牌匾,其制作费用全部由该制作单位承担;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汉文翻译、书写、制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民委牵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故意制造障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旗县区民委要针对蒙古语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于2004年10月前写出1至2份调研报告,报市民委。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