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将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有关程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程序的通知(房物[2002]308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
2.《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3.《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程序》
4.《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程序》
5.《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程序》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一: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
(三)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五)《业主公约》;
(六)住宅项目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或《议标结果通知书》;建筑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的提供区、县物业办出具的物业协议选聘物业企业备案通知;
(七)普通住宅小区提供物价局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和中准价格标准。
以上第1、2、7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包括:房屋、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装修及内部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是否健全,服务内容及标准是否明确,其中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四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附:
1.《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略)
2.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补正告知单(略)
4.《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略)
5.补正事项告知书(略)
附件二: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物业管理企业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5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以上第1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备管理资格;
(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附:
1.《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申请书》(略)
2.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补正告知单(略)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略)
5.补正事项告知书(略)
附件三: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招标人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的10日前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招标活动方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的说明等材料;
(三)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以上第3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否到期。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
附:
1.《天津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书》(略)
2.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补正告知单(略)
4.《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通知》(略)
5.补正事项告知书(略)
附件四: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二)拟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以上第1、2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拟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通知》(附件4),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证明要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通知》。
附:
1.《天津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申请书》(略)
2.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补正告知单(略)
4.《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通知》(略)
附件五: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业主会管理办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会成立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会章程;
(二)业主公约;
(三)经业主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办法的规定;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经业主会会议表决,并符合规定的条件。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业主会备案证明》。
附:
1.《天津市业主会备案申请书》(略)
2.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补正告知单(略)
4.《业主会备案证明》(略)
5.补正事项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