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鹰潭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根据《江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

  据普查,截止2003年,我市共建成中小型水库累计351座,其中中型水库10座,小㈠型水库39座,小㈡型水库302座。这些水库绝大多数建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限于当时的物质、技术等条件,水库建设“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现象严重,加上长期运行,投入不足,工程老化失修,目前水库工程安全问题非常突出。

  一、病险水库基本情况

  根据水利部有关病险水库鉴定标准,经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调查摸底,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定,截止2003年,我市共有病险水库129座,占全市水库总数的36.8%。其中中型病险水库6座(包括贵溪的塘湾水库和硬石岭水库),重点小㈠型病险水库6座,一般小㈠型病险水库17座,小㈡型病险水库100座,分别占各类水库总数的60%、58.9%、33.1%。

  本次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上报的病险水库数量总量偏少,投资偏小,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规划时间较紧,县(市、区)部分病险水库漏报;二是已上报的部分病险水库的病情没有彻底摸清,存在漏项现象;三是没有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新的经济形势要求去衡量水库安全问题;四是沿新建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边缘水库的重要性级别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要性和必要性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是加强我市防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水库安危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利于恢复和提高我市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效益,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实施进度,早日消除威胁,确保水库度汛安全。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在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具体分二期进行:

  近期即“十五”期间,至2005年底前完成4座中型水库(塘湾水库、硬石岭水库、枫林湾水库、太平坂水库),6座重点小㈠型水库及60座小㈡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中期即2007年年底前,完成2座中型水库(黄庄水库、五湖水库)、17座小㈠型、40座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通过五年的努力,对现有病险水库分年、逐座进行加固,达到除险加固摘帽,将水库年病害发生率降低到5%以下。逐步建立水库工程安全、监测管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环境优美的高标准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水库标准化、规范化、园林化的总体目标。

  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筹措方案

  ㈠投资测算

  据初步测算,我市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共需投资1.39亿元,其中中型1.16亿元,小㈠型1400万元,小㈡型900万元。

  ㈡筹措渠道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中央、省、市、县、乡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

  1、争取中央、省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

  2、市、县、乡各级财政单列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

  3、小农水、水利岁修经费,水利专项资金等安排部分资金;

  4、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应安排一部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5、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应安排一部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6、市直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扶贫、开发、村建、挂点小康示范等工作对口支援帮助所在村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7、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8、水管单位适当安排部分水费综合经营收入用于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9、“一事一议”农民投工投劳安排用于属村级管理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10、承包、租赁水库的经营权收益用于该水库的除险加固。

  ㈢筹措比例

  1、列入全国规划的中型水库中央50%、市20%、县及县以下30%;

  2、未能列入全国规划的中型水库省50%、市30%、县及县以下20%;

  3、列入全国规划的重点小(一)型水库中央50%、市20%、县及县以下30%;

  4、未能列入全国规划的重点小(一)型水库省50%、市30%、县及县以下20%;

  5、一般小(一)型水库市20%、县30%、乡及乡以下50%;

  6、小(二)型水库县20%、乡30%、村50%。

  五、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保障措施

  ㈠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7号令),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五年的目标任务,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逐年逐座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中、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必须分别由县(市、区)、乡镇领导担任并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逐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工作变动由继任人承担。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成立地方政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水库度汛安全。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总体目标,下达年度除险加固计划,对险情在限期内得不到治理的水库,要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垮坝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水库行政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㈡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所有病险水库必须依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并经有关部门检查。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必须坚持“大病大治,小病小治”的原则,实事求是,防止乱铺摊子和超标准建设。

  ㈢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管理,确保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进度。

  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资金管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㈤由于地方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其他主观原因,在2007年底前没有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8号令),实行强制性降等使用或报废,以消除防洪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