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今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要求各地必须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为了严格执行现行土地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合法适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截止日期,确定为《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施行之日,即2001年5月14日。

  二、在截止日期之前,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已经市、县政府书面批准同意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与市、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签订项目开发协议或者预约用地协议,并已支付部分地价款或者征地拆迁补偿费的;(2)已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支付部分地价款或者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对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市、县政府批准公布的同类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未公布基准地价的,必须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按不低于评估价格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价格必须经集体审核确定。若支付的出让金包括征地拆迁补偿等费用,开发商原已支付的相关地价款或者征地拆迁补偿费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抵扣。

  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应逐宗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金价格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或者弄虚作假变相搭车补办用地手续。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辖区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连同包含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出让金价格等内容在内的登记表上报省厅。

  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审慎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抓紧认真处理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