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按照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的要求,经市领导同意,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吸取2月15日吉林省和浙江省所发生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于2004年5月至10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第143号令),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市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吉林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丁世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建伟任副组长,市监察、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局局长张正福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岩、消防局副局长王振中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宿舍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该设置而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现在至6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办公室。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等先行向社会公告,结合各自实际,通过会议、文件、广播、电视等适当方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6月15日前,各区、县和各主管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组织计划、动员部署情况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16日至7月25日)

  在广泛动员部署的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此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务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7月25日前,各区、县和各主管部门要将社会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6日至8月31日)

  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8月31日前,各区、县和各主管部门要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及各区、县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10月15日前,各区、县和各主管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同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五、专项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上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

  (二)重大火灾隐患及具有现实火灾危险的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此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第143号令),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