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东莞市“村改居”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力争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村民委员会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东委发〔2002〕13号)的要求,按照“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各方配合、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就我市在中心镇铺开“村改居”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村改居”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

  1、居民户籍占本村人口一半以上的;

  2、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

  3、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时间安排与步骤

  今年在8个中心镇铺开“村改居”工作(其他镇可在符合条件并属于镇中心规划范围内的村选择1到2个作为试点)从2004年5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4年6月底完成)。

  1、成立机构。市、各中心镇分别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改居”工作办公室。市已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村改居”工作。各中心镇要参照市社区建设和“村改居”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以党委书记、镇长任正副组长的镇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村改居”工作办公室,抽调足够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村改居”的日常工作;同时,市组成“村改居”指导小组,深入到村指导“村改居”工作。各中心镇的领导机构要于2004年6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报市“村改居”工作办公室。

  2、宣传引导。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民政局共同协调市报社、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设立宣传专栏或专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村改居”工作的宣传力度,各中心镇也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宣传“村改居”工作的意义,有关法规、政策,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等,提高人民群众对“村改居”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信心,为全面铺开“村改居”工作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氛围。

  3、调查研究。一是组成市调研组,深入开展“村改居”工作调研。由市府办牵头,从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计划生育局、市妇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市“村改居”工作调研组,重点对“村改居”以后的工作模式、资产运营等问题进行调研。一方面认真总结已完成“村改居”试点工作的四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对“村改居”后,政府部门如何转变观念和职能;如何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如何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等方面的调研。二是各中心镇要加强调研,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以摸清情况,掌握民意,为顺利铺开“村改居”工作做准备。

  4、制定方案。各中心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改居”和居委会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在2004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二)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至9月底)。

  1、召开“村改居”工作动员大会。各中心镇要按照市的总体安排,结合本镇的工作计划,开好“村改居”工作动员大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具体工作。

  2、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清理集体资产,摸清家底,是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关键,也是“村改居”的重点。各中心镇要结合实际,抽调镇会计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联同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委派会计和监事会成员,分成多个审计小组,对改制村委会的村、组两级集体资产分类别、性质进行清理、核定和评估,力求做到不浮不贬,符合实际。清产核资的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

  3、界定配股对象。各中心镇在界定配股对象工作中,要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切实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

  (1)确立统一界定日。在界定日以前依法可享受农民福利分配的,在册健在的农业人口和新出生人口,均可获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

  (2)对农村出嫁女问题要深入详细核查,具体操作按《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执行。

  (3)张榜公布。要将配股对象名单以原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公布。公布要全面(包括对外出工作人员、出嫁女、嫁入本村的妇女、抱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被劳教、劳改、判刑、吸毒和逃避服兵役的村民),依照政策界定性质及作出处理,接受群众监督。

  4、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董事会、监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5、选举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村改居”后成立的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举问题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一村换一居”的,原村委会成员可以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换届;二是属于合并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社区民委会。三是因改制受社区居委会成员名额限制末补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可招聘为社区居委会的专职工作者。但是否实行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选举,各中心镇在制定“村改居”工作方案时必须做出具体意见,一同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才能实施。

  6、理顺“村改居”后的各种关系。要按照《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理顺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社区党组织设置,“村改居”后居民住房,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变更,社区居民就业,“村改居”居民的社会保障,基层妇女、共青团、工会组织建设,“村改居”后社区居委会的职数设置、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和其他社会管理事务等关系。

  7、建章立制。

  (1)有关改制单位统一冠名为“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社区党支部”,具体名称待市民政局核准以后,由各单位依法办理挂牌。

  (2)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公布上墙;社区居委会亦可根据群众的意愿制定居规民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3)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根据章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

  (三)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10月底完成)。

  1、各中心镇做好改制工作的总结,对改制中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入档。

  2、各中心镇开展对“村改居”工作的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依法做好工作。

  3、市组织检查组对各中心镇的“村改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把改革后农民群众所享受到的利益是否真正得到提高作为主要标准,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三、“村改居”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到“村改居”是我市加快现代制造业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搞好这一工作,有利于提高集体资产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向民主代、规范化方向发展,有利于推动农村群众观念的转变。其次要认真征求意见,统一思想、规范操作;三是各部门,各中心镇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村改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实行“村改居”的村委会必须符合“村改居”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村,暂不考虑改制。但为保证各中心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镇中心区的建设行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促进城市化进程,可考虑对镇中心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委会进行改制,或者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将位于镇中心区规划范围内的自然村与原村委会分离,并入其他村或居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但必须上报市政府同意才能实施。

  (三)“村改居”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工程。各中心镇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细致。并要求把这次下发的《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和《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等三份文件精神融会贯通,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依据。

  (四)各中心镇在实行“村改居”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维护农民利益、坚持确保集体财产不流失,坚持改革后经济保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