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社事局),市直各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府办发[2003]88号文件精神,实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搞好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各区(含园区,下同)、县及学校要对原有专业技术职务数和岗位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按《暂行办法》中设岗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制定出切合本学校实际的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方案,认真搞好设岗工作。

  未进行岗位设置,没有制定聘任管理办法的学校不得开展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晋升和评审工作。

  从今年起,取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指标管理,实行结构岗位管理,缺岗评审,按岗聘任。

  对于个别留不住教师的边远学校和个别办学很有特色的示范学校可以设置特批岗位,以有利于留住人才和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设置此类岗位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改部门审批。

  二、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岗位设置管理

  1、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报批程序:首先由学校根据办学层次、规模和核定的编制数额,按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设置岗位,将《遂宁市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报批表》(样表附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审核。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核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办学规模和编制数额发生变化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应随之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报批。

  三、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以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主要从已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一)聘任的形式及条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有同级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续聘和解聘。

  1、同级聘任。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致。同级聘任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工资待遇。同级聘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4)聘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低职高聘。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低职高聘只能高聘一级,并且本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内有相应的岗位空额。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高聘职务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原职务工资与新职务工资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理,原档案工资不作调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低职高聘:

  (1)德才表现突出,具备所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具有同系列、同级别任职资格的应聘人员,聘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优秀”。

  (2)硕士及以上高学历人才、单位引进的急需人才、获得市级及以上知名教师、学科带头人及专家称号的人员。

  (3)承担着国家级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的主研人员。

  (4)仍在教学第一线的获得全国劳模称号的优秀教师。

  3、高职低聘。高职低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职低聘人员在聘期内执行低聘职务的工资待遇,因聘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而高职低聘人员,其档案工资应随之调整,其余高职低聘人员的档案工资可以不作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聘任单位确定可以高职低聘:

  (1)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同级岗位职务职责和承担相应的工作量的人员;

  (2)因水平能力或岗位数额所限,未能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聘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

  聘任期届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应当高职低聘。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高职低聘人员,按有关政策办理。

  4、解聘。解聘是指聘任双方在聘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解聘:

  (1)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自动离职或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全员聘用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

  (3)符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条件的。

  5、续聘。续聘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任期已满,聘任单位继续按原聘岗位职务聘任的行为。续聘的条件与同级聘任条件一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未被聘任的为落聘人员。

  各单位还可以在上述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具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要求,补充制定其他聘任条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聘任单位行政领导直接聘任或分级聘任。聘任工作中要体现“双向选择”的用人方式,做到择优任用、人尽其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和作用。具体程序是:

  1、单位先将聘任方案包括拟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数额、聘任条件和具体聘任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审核备案。经批准后向职工公布岗位空缺数额、岗位的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的有关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3、单位对申请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经初审符合聘任条件的申请人员竞争上岗。

  5、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3至5天。确定拟聘人员可由单位行政领导决定或通过单位聘任小组研究决定。

  6、填写《遂宁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表》和《遂宁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名册》(样表附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备案。

  7、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书。需要调整档案工资的,再按程序办理工资审批手续。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聘任单位要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和建立业务档案,并把考核与聘任结合起来。

  1、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动态聘任、合同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所聘岗位、聘期、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应享受的待遇、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单位在制定岗位聘任合同时要与全员聘用合同相衔接。聘任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聘任单位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业务档案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全员聘用合同期内,根据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周期,确定不同的聘任期限。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一年一聘,也可以按照单位行政领导任期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任务完成周期确定聘期,但聘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办理了转出或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聘任合同从离岗之日起自行解除。按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聘期不得超过延长期限。

  4、聘任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确需变更合同内容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5、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再续聘的,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重新颁发聘任证书。

  6、单位行政领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签约、聘任手续。

  7、依据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聘任合同。对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聘任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得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8、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人员需经批准后进行。高聘为中级及以上职务的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审批。低职高聘聘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9、单位引进的急需人才、硕士及以上高学历人才,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突破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的限制进行聘任。

  附件:1、《遂宁市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报批表》

  2、《遂宁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名册》

  3、《遂宁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表》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