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台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3047106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庆祝国家重要节庆,以彰显节庆纪念意涵,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国家重要节庆,系指开国纪念日、国庆节、台湾光复节、行宪纪念日。

三、本府各机关、学校于国家重要节庆期间,应于机关、学校门口或适当地点插挂国旗其执行机关如下:

(一)市政大楼:本府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二)各区行政中心: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各区公所。

(三)各独立办公机关及本市市立各级学校:各该机关、学校。

(四)本市各人行陆桥及临本市端之联外桥梁: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

(五)本市各道路之绿地、安全岛:本府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

四、插挂国旗之期间如下:

(一)开国纪念日暨行宪纪念日:十二月二十二日至次年一月四日。

(二)国庆节:十月七日至十月十三日。

(三)台湾光复节:十月二十二日至十月二十八日。

五、本府各机关、学校使用之国旗旗组应包含有金色旗头、白色旗竿、六号国旗(144公分×96公分),且于插设国旗时,旗杆下方应使用旗插,以固定国旗。

六、国旗插设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旗应依插挂路段(如附表)插挂国旗。

(二)国旗以插设于宽度一公尺以上之安全岛、绿地及人行陆桥为原则,每一国旗间隔五公尺为原则。

(三)国旗旗竿插挂之位置,应距离安全岛外缘三十公分以上,旗面不得逾越至车道上方,亦不得遮盖交通标志号志。

(四)执行机关应每日派员巡查国旗,一经发现国旗有倾倒、毁损等情形,应立即调整或更换。

前项第一款附表之修正,经工务局提出与民政局研商后实施之。

七、本府新闻处应于国家重要节庆前三日发布新闻稿,吁请本市市民配合节庆期间于住屋、公寓、大厦门口插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