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业字第093001444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9点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四字第0920161716号函及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台财证四字第0930109763号函

贰、本配合事项所称全权委托投资股东,谓开设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帐户之发行公司股东。

叁、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开设及资料建文件

一、委任人委托投顾/投信事业投资,并将资产委任保管机构保管者

(一)委任人持身分证明文件、与投信/投顾业者签订之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及与保管机构签订之委任契约,至保管机构申请开设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另填具「证券所有人名册归户同意书」二份。

(二)保管机构审核相关数据无误后,操作「开户基本数据建文件」交易(交易代号140),将委任人基本数据(户名为○○○全权委托○○投顾/投信公司投资账户)、投信/投顾代号、户别(本国个人户别70、本国法人户别72、外国个人户别73、外国法人户别74)等数据输入本公司联机计算机,但通讯地址以保管机构之通讯地址为准;另操作「中文长户名/英文户名数据维护」交易(交易代号179),输入账号及「○○○全权委托○○投顾/投信公司投资账户」之户名。

(三)保管机构完成前揭账户开设后,检附「证券所有人名册归户同意书」及相关数据,代理委任人至往来证券商申请开设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

(四)证券商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操作「保管机构往来登记」交易(交易代号156),将委任人之基本数据(户名为○○○全权委托○○投顾/投信公司投资账户)、投信/投顾代号、保管机构保管划拨账号、户别(户别71)等数据输入本公司联机计算机。

二、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自行保管信托资产者

(一)信托业为本公司参加人

1.信托业于其保管划拨账户下,依契约别、遗嘱别、公益信托别或业务别开户,并操作「开户基本数据建文件」交易(交易代号140),将其基本资料(户名为税务机关因应信托业务编配之扣缴单位名称)、投信/投顾代号、户别(户别72)等数据输入本公司联机计算机;另操作「中文长户名/英文户名数据维护」交易(交易代号179,公益信托或集合管理运用账户者无需操作此交易),输入账号及「○○○受○○○信托专户或○○○综合信托专户」之户名。

2.信托业依填具之「信托专户明细数据建文件申请书」,操作「信托注记及关系人建文件」交易(交易代号540,处理类别1:信托注记)办理信托注记。依契约别或遗嘱别或公益信托别开户者,应再操作「信托注记及关系人建文件」交易(交易代号540,处理类别3:新增),输入受托人、委托人及受益人等名称、出生或设立日期与身分证字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办理信托关系人资料建档,并使用「信托专户基本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541),打印信托关系人异动查询单核对。

3.信托业完成前揭账户开设后,检附信托契约影本(或简式约款)或遗嘱影本、「信托专户明细数据建文件申请书」及「证券所有人名册归户同意书」及相关资料,向证券商开设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依公益信托别开户且无信托契约者,应另检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文件影本。

4.证券商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操作「保管机构往来登记」交易(交易代号156),将信托业之基本资料(户名为税务机关因应信托业务编配之扣缴单位名称)、投信/投顾代号、信托业之保管划拨账号、户别(户别71)等数据输入本公司联机计算机,并依前揭规定办理信托注记。

(二)信托业非本公司参加人。

1.信托业检附信托契约影本(或简式约款)或遗嘱影本、「信托专户明细数据建文件申请书」、「证券所有人名册归户同意书」及相关资料,依契约别、遗嘱别、公益信托别或业务别向往来证券商申请开设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依公益信托别开户且无信托契约者,应另检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文件影本。

2.证券商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操作「开户基本数据建文件」交易(交易代号140),将信托业基本资料(户名为税务机关因应信托业务编配之扣缴单位名称)、投信/投顾代号、户别(户别98)数据输入本公司联机计算机,另依二之(一)之1.规定操作「中文长户名/英文户名数据维护」交易输入户名。

3.证券商完成前揭账户开设后,依前揭规定办理信托注记、信托关系人数据建文件,并打印信托关系人异动查询单核对。

三、基本数据变更

(一)委任人委托投顾/投信事业投资,并将资产委任保管机构保管者委任人持原留印鉴,填具「客户基本数据变更申请书」,至保管机构申请基本数据变更,保管机构审核相关数据无误,操作「客户基本数据变更」交易(交易代号146)办理基本资料变更后,再由保管机构持相关文件至往来证券商申请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基本数据变更;证券商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操作「保管机构往来登记变更」交易(交易代号157)办理基本资料变更。

(二)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自行保管信托资产者

1.信托业为本公司参加人时,其基本资料之变更,参照三之(一)之作业方式办理。信托业非本公司参加人时,由信托业持相关文件至往来证券商申请变更。

2.委托人或受益人等信托关系人基本数据或身分别或信托关系人异动时,应依本公司办理有价证券信托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相关规定办理。

肆、拨转作业

一、委任人以集中保管有价证券为全权委托投资资产者,得向往来证券商申请使用「存券汇拨」交易(交易代号130),将其非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之有价证券,转拨至开设于保管机构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

二、委托人将资产信托予信托业办理全权委托投资时,由证券商依本公司办理有价证券信托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规定,使用「信托转帐」交易(交易代号543),将委托人非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之有价证券,转拨至信托业开设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

三、委任人与保管机构签订之委任契约因存续期间届满、撤销、解除、终止或其它事由不再存续时,得由保管机构使用「存券汇拨」交易(交易代号130),将其开设于原保管机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之有价证券,转拨至委任人指定之保管划拨账户。

四、委托人与信托业签订之信托契约因关系不存在、无效、解除、撤销、终止或其它原因需交付信托有价证券时,得由信托业或证券商依本公司办理有价证券信托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相关规定,使用「信托转帐」交易(交易代号543),将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之有价证券,转拨至委托人、受益人或第三人之保管划拨账户。

五、同一委任人或同一委托人不同信托契约之不同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间,于办理买卖交割时,除法令或信托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相互办理券之拨转。

伍、证券所有人名册之编制

遇发行公司公告停止过户,本公司编制证券所有人名册时,除全权委托投资部分(户名为委任人)予以注记外,并归户汇总,归户方式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全权委托投资股东于参加人处开立数个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者,本公司编制之证券所有人名册,归户于最新通讯地址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

二、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同时开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及非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者,本公司编制之证券所有人名册,归户于最新通讯地址之非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

陆、现金股利配发作业

发行公司办理全权委托投资股东之现金股利发放时,属非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依现行作业方式办理;属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依下列方式择一办理:

一、发行公司计算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之应配金额后,将款项分别配入各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之款项划拨账户。

二、发行公司将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之现金股利交由本公司转汇:

(一)发行公司寄发现金股利发放通知书予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时,应于现金股利发放通知书明显处注明股东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之现金股利,

由集保公司转汇至各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之款项划拨帐户之意旨,并揭露全权委托投资现金股利配发总金额。

(二)发行公司应于指定配发日七个营业日前,将现金股利配发之停止过户日、配发日、每仟股配发金额、现金股利总金额及相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全权委托投资部分现金股利配发名册之计算机媒体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依据停止过户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之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持有股数,计算各账户应配发现金股利金额(计算至元为止),其处理方式如下:

1.发行公司提供之各该股东配发金额(非境内居住者为税后金额)与其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汇总之配发金额不符时,本公司不予配发,并通知发行公司处理。

2.各该股东之配发金额扣减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配发金额有剩余时,归入其首笔数据(数据依账号由小至大排序)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倘其首笔资料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异常时(注销账户等),依次归入其次笔资料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

3.各账户配发金额扣减汇款手续费后为实际转汇金额,实际转汇金额扣减其它费用不足支应者,归入其首笔资料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倘其首笔资料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异常时(注销账户等),依次归入其次笔资料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

(四)发行公司应于指定配发日前一营业日上午,将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全权委托投资部分现金股利总金额拨入本公司款项代收付专户(汇费由发行公司支付),本公司检核无误后,通知往来金融机构于指定配发日,将应配发款项自本公司款项代收付专户,转汇至各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之款项划拨账户。

(五)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应于指定配发日,操作「现金股利配发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571),打印现金股利配发明细表与各款项划拨账户汇入之金额核对。

柒、现金增资股东认股作业

发行公司办理全权委托投资股东现金增资认股作业时,属非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依现行作业方式办理;属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依下列方式择一办理:

一、发行公司计算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之可认股数额后,将认股缴款书及相关资料分别寄交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及其各保管机构。

二、发行公司将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之现金增资认股资料,交由本公司通知各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或证券商:

(一)发行公司寄发认股缴款书及相关资料予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时,应于认股缴款书明显处注明股东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之现金增资认股事宜,由集保公司通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或股东自行洽往来证券商办理之意旨。

(二)发行公司应于缴款开始日二个营业日前,将现金增资认股之停止过户日、每仟股认股比率、缴款开始日、缴款截止日、每股认股金额、可认股总股数及相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提供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可认股名册之计算机媒体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依据停止过户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之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持有股数,计算各账户可认股数(可认股数计算至股为止),其处理方式如下:

1.发行公司提供之各该股东可认股数与其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帐户汇总之可认股数不符时,本公司不予计算各账户可认股数,并通知发行公司处理。

2.各该股东之可认股数扣减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可认股数有剩余时,归入其首笔资料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倘其首笔资料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异常时(注销账户等),依次归入其次笔资料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

3.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因注销等原因,致本公司无法将认股资料通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或证券商时,由本公司制作现金增资认股资料异常清册通知发行公司后,再由发行公司通知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办理认股事宜。

(四)本公司于缴款开始日将增资认股讯息通知各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或证券商,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除每日于本公司电子布告栏查询认股讯息外,应于股款缴纳期间使用本公司联机计算机操作「增资认股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570,选项:2),打印认股缴款书一式四联(第一联金融机构收执,第二联发行公司收执、第三联集保公司收执,第四联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收执;全权委托投资股东自行保管资产且非本公司参加人时,由其向往来证券商申请打印),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应于发行公司订定之缴款截止日前一营业日前,向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机构办理缴款;倘发行公司订定之缴款截止日前一营业日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金融机构停止营业时,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最迟应于发行公司订定之缴款截止日上午前,向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机构办理缴款。

(五)本公司于发行公司订定之缴款截止日汇总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各账户认股金额,转汇至发行公司指定之收款专户(倘缴款截止日前一营业日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金融机构停止营业时,本公司于发行公司订定之缴款截止日次一营业日,将该股款汇至发行公司指定之收款专户),另于缴款截止日次二营业日,将全权委托投资部分现金增资认股缴款清册及计算机媒体送交发行公司,缴款书第二联于本公司收齐后再送交发行公司。

(六)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可于发行公司订定之缴款截止日次一营业日操作「增资认股数据查询」交易(交易代号570,选项:1),查询实认股数与缴款数据是否相符。

(七)发行公司如有催缴股款情事者,由发行公司催告各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

(八)增资案变更时,发行公司于接获核准变更通知后之次二营业日前,应填具全权委托现金增资认股数据调整申请书,并检附相关数据通知本公司,其相关作业程序如下:

1.增资案撤销

(1)发行公司依本公司代收金额加计法定利息后,应于指定退款日二营业日前,提供退款媒体予本公司,并于指定退款日前一营业日上午十时前,将款项汇总汇入本公司款项代收付专户(汇费由发行公司支付)。

(2)本公司计算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各账户应退款金额,并扣减汇款手续费后,通知往来金融机构,将应退款项于指定退款日自本公司款项代收付专户,转汇至各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之各款项划拨账户。

(3)发行公司退还之法定利息,本公司依各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各帐户缴款金额比例退还。

2.、缴款日期延长或变更每股认股金额

(1)发行公司应将缴款日期延长或每股认股金额变更事宜通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并注明股东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之认股事宜,由集保公司通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或股东自行洽往来证券商办理之意旨。

(2)由本公司依本配合事项柒之二之(三)、(四)、(五)之作业方式,重新通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或证券商,并办理后续事宜。

(3)每股认股金额变更,致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溢缴股款时,发行公司应将本公司代收溢缴部分,依本配合事项柒之二之(八)之1.之(1)作业方式退还溢缴股款予本公司,本公司再依(八)之1.之(2)、(3)作业方式退还各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

捌、有价证券配发作业

一、无偿配股

(一)属非境内居住者之无偿配股,应由全权委托投资股东依发行公司通知缴交所得税款后办理帐簿划拨配发。

(二)发行公司应于指定配发日前二营业日下午五时三十分前,将有价证券配发之停止过户日、配发日、无偿每仟股配股比率及配发总股数通知本公司,并将有价证券配发名册之计算机媒体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依发行公司通知,将配发股数配入发行公司指定之保管划拨账户后,由本公司计算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应配股数,分别拨入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并编制全权委托有价证券配发划拨转帐清册转知各参加人。发行公司提供该股东之配发股数不足转拨至其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时,本公司不予配发,并通知发行公司处理;该股东之配发股数扣减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有剩余时,留存发行公司提供之配发账户。

二、有偿配股

(一)发行公司自行办理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及其保管机构之有偿认股作业者,由发行公司依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及其各保管机构认股数额,将应配之有价证券分别配至该股东及其各保管机构之保管划拨账户。

(二)发行公司将全权委托投资部分交由本公司办理有偿认股作业者,应将配发之有价证券汇总配入该股东指定之保管划拨账户后,由本公司依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认股数额,将其转拨入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并编制全权委托有价证券配发转拨清册转知各参加人。发行公司提供整户配发股数不足转拨至各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时,本公司不办理配发,并通知发行公司处理。

三、如发行公司系以无实体方式发行有价证券时,其无偿及有偿配股依本公司「发行公司办理无实体发行有价证券登录暨帐簿划拨交付作业配合事项」之规定,办理登录及帐簿划拨交付相关作业。

玖、其它事项

一、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投资之同一委任人对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证券经纪商同一营业处所,开立超过一个以上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但委任人如系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劳工退休基金、劳工保险基金或邮汇储金等政府基金,于其委任同一受任人为全权委托投资时,得按其委托契约之不同而在同一证券经纪商同一营业处所分别开立全权委托投资保管划拨账户者,不在此限。

二、发行公司寄送相关资料予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时,应于收信人地址明显处注记”全权委托”字样。

三、现金增资认股之有价证券限制上市(柜)交易者,全权委托投资股东之现金增资认股作业,可依本配合事项柒之作业方式办理,惟其有偿认购有价证券之发放,应由发行公司分别通知全权委托投资股东及其各保管机构领取。

四、保管机构若接获非属全权委托投资资产所生孳息、收益及委任人相关数据时,应即转知委任人。

五、发行公司或本公司因办理全权委托投资股东之现金股利配发、现金增资认股作业,由全权委托投资股东负担之作业处理费用,全权委托投资股东或其保管机构或证券商需依本公司收费办法所订标准支付予本公司或发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