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加强工伤医疗机构管理,方便工伤职工就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已与七家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作为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下发。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工伤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七家工伤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