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包程序

第三章 矛盾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土地等资源承包管理,强化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减少矛盾纠纷,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县范围内的国有(含国营农、林场)和集体所有土地、山林、水库、矿产、海域、河滩等实行承包和由此发生矛盾纠纷的责任追究均适合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以结果看过程”。

第二章 承包程序

第三条 凡是未经确权的土地、山林、水库、矿产、海域、河滩等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包;擅自发包的,镇政府、县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承包手续。权属清楚,需要承包的,必须公示无异议后,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

第四条 凡土地、山林、水库、矿产、海域、河滩等资源对外承包开发,其承包手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1、对外发包集体土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报镇政府审批后,送县农业局登记备案。

2、对外发包林地,必须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调查确认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对外发包水库,属中型水库要报县水务局审批并报县政府备案;属小(一)型及以下水库由所在镇政府审批,并报县水务局备案。

4、对外发包海滩,必须向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未经县政府批准的海滩,不得围垦。

5、凡在河滩、矿山区域内从事开发和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县水务局和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开采申请,由县水务局和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6、发包和承包方在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批准部门(单位)要及时将承包项目的审批文件抄送给当地镇政府(农、林场)备案。

第三章 矛盾处理

第五条 各镇(农、林场)党政主要领导是所在辖区土地、山林、水库、矿产、海域、河滩等资源承包管理和矛盾纠纷苗头处理第一责任人,各镇(农、林场)要采取措施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土地等资源承包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落实到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一经发现在所属辖区范围矛盾纠纷苗头,各镇(农、林场)党政主要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解处理,并责令承包方停止开发,维持现状,等待处理。如调解处理无效,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和公、检、法、司部门主要领导是行业管理和事件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接到反映矛盾纠纷问题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解处理。一方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消除群众过激情绪,防止事态扩大。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当天依法做出明确答复,并在2天内依法做出处理方案,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第七条 凡发现未经依法批准就擅自承包开发土地、山林、水库、矿山、海域、河滩等资源,所属的镇政府(农、林场)必须在5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停止开发。如制止无效,应在当天内报县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处罚,相关主管部门要在2天内进行处理和处罚。如承包方继续擅自开发,导致矛盾纠纷激化,要及时报告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县土地确权办、各镇政府(农、林场)每月要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的结果向县维稳办、县综治办反馈,县维稳办、县综治办每季度要组织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排查社会矛盾纠纷隐患问题,将排查情况分类、分级、分解到相关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并跟踪督办。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问题。

第九条 县司法局要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并牵头组织土地、林业、水务、海洋渔业等部门人员到各镇(农、林场)分期、分批举办农村干部和人民调解员普法培训班,宣传土地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条 县信访部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矛盾纠纷问题要及时协助县相关主管部门和县分管领导进行处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县信访局,县信访局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党政主要领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接到矛盾纠纷报告的县、镇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必须负责将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和领导说明和汇报。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十二条 凡不依法擅自发包土地、山林、水库、矿山、海域、河滩等资源,导致矛盾纠纷,且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县委、县政府将对发包方单位主要领导和辖区所属的村(居)委会书记给予免职处分;并将该村(居)支部、村(居)委会降为三类村(居)支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主任停发职务补贴。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县、镇政府或县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并不得履行,镇(农、林场)政府要及时制止。擅自履行的单位或个人如不听劝阻,继续开发而引发矛盾纠纷激化,镇政府和县相关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罚款数额予以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扣留开发设备。如因开采、开发导致重大矛盾纠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县司法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快立案,从严查处,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当土地等资源承包发生矛盾纠纷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处理,如出现报告不及时、调解不及时、处理不果断、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委、县政府将分别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免职,后调查,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县主管部门在审查办理土地、山林、水库、矿产、海域、河滩等资源开采、开发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是否权属清楚、是否存在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问题。对不考虑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而乱审批的,县委、县政府将追究有关主管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恶性事件的,实行先免职,后调查,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对排查出来的有关矛盾纠纷问题,如不引起重视、责任不落实而造成影响社会稳定恶性事件发生的,县委、县政府将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免职,后调查,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对群众反映有关矛盾纠纷问题的来信来访,如因压误、漏办、丢失,而使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或社会矛盾纠纷隐患排查不出来,而引发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委、县政府将对有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免职,后调查,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国营农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澄迈县委办公室
200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