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细化对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做到取信于民。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九日

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把苏州市各级政府建成清廉政府、人民满意政府,现经研究,制定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利益。

  (一)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列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农民负担项目,不再实行农村“两工”制度,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不再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或再向农民摊派劳务。

  (二)贯彻落实各项减负政策,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1997 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完善涉农价格和经营性收费公示制,严禁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信访及举报制度和涉农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依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建设用地项目的调控力度,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建设用地供应的调控作用,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坚持按投资量配置土地资源,今后供应土地每亩不能少于 150万元的投资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在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价的调控作用,完善地价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低价出让土地行为。建立健全“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征地前听证制度,尊重农民意愿,保障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补偿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四)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清理对被征地农民的历史欠账,严处拖欠、挪用和克扣征地拆迁费的行为,确保补偿金足额到位。开展以“土地换保障”为重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以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为主要内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对被征地农民分不同年龄段发放生活补助费和提供养老、医疗保障。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等形式,让农民“持股进城、按股分红”,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

  (五)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在执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宅基地置换和统批联建的办法,建造农民多层公寓,并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市场评估补偿、拆一还一、产权置换等方式,改单一货币安置为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切实维护被拆迁者的利益。

  (六)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查处用工单位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严查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划出适当比例的配套居民用地建设“打工楼”,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鼓励公办学校吸纳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民工子弟学校,规范借读费收取标准,保障农民工子女公平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规范教育收费,减轻学生家庭负担。

  (七)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中小学校一律按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一学期只收一次,并开具统一的财政票据;学期结束时,开具明细清单,代办费实行多退少补,其它服务性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合理安排教育经费,逐步增加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加强对市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八)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试行收费“听证制”,各中小学校必须把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情况和支出情况,张贴在学校门口或公示栏内。建立“收费卡”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

  (九)加大帮困助学力度,在市觅渡中学、市三十三中学继续招收免费班;在各学校建立帮困助学基金,采取减免或全免学费、发放助学金等办法,确保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三、控制药品价格和医疗卫生收费,保障市民健康权益。

  (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医疗机构必须主动公示主要医疗服务费用和常用药品价格,并向患者提供门诊药费清单、住院一日清单和出院总清单,让患者明明白白缴费。

  (十一)建立健全行风巡查制度,组织人员深入医疗机构查处大处方、滥检查和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拿药品“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十二)做好药品集中招标工作,规范招标程序,扩大招标范围,提高招标透明度,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探索进行常见病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促使医院加强内部成本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鼓励生产厂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查处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降低医院采购成本,让利于群众。

  (十三)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医疗机构平均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主要病种收费标准;建立满意度调查结果公开通报制度,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疾病的诊断情况、治疗方法、治疗效果和医药费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

  (十四)加快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健康服务、上门服务、签约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逐步达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要求,使居民享受优质、低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四、控制商品住宅价格,保障被拆迁者利益。

  (十五)坚持市场化方向和供求总量平衡、结构合理的原则,完善土地上市交易制度,定时、定性、定位、定量供应土地,保持适度土地供应量,调控商品住宅价格,将房价涨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已批用地(含保留性用地和招标拍卖用地),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除不可抗拒力外,对不能执行合同要求的,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六)结合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和商品房供需状况,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总量,并根据老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五大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开发计划,避免盲目攀比,造成资源浪费。

  (十七)扩大中低价住房供应,试行苏州居民第一次购房基准价制度,加快形成分层供房体系。适当增加中心城区中低价房开发地块供应量,按照供略大于求的原则确定供地规模,促进市场竞争,控制商品房价格。根据年度城市建设计划,超前确定拆迁量,并按照拆迁总量 2/3 的比例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规模,妥善解决拆迁安置问题。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适当增加供应量,改善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八)降低房屋租赁税费,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完善市场中介机制,培育发展大型化、规模化、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长线投资比重,向社会出租房屋;鼓励私营业主和城镇居民购置商品房用于出租,增加资产性收益;在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住房承租权上市交易,个人购买住房承租权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申领购房补贴。

  (十九)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和价格管理。禁止未取得产权关系的期房进入中介炒买炒卖,依法加大对投资商品房获利的征税力度,遏制短期投机行为。全面推行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增强价格透明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中不按批准的价格恣意涨价、炒买炒卖楼花、违规收取定金等行为,杜绝开发企业违规收费,并加强执法稽查,规范市场行为。

  (二十)加快实施无地队(城中村)、低洼地改造,调整土地供应结构,缓解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紧张状况,重点加快平江、沧浪、金阊三个新城区的综合开发,扩大土地供应量,逐步增加中心城区房源。加强居住小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费标准,加大对小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和小区周边建筑施工噪音污染整治力度。

  五、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商业欺诈行为。

  (二十一)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重点整治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今年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抓好“菜篮子”工程,丰富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二十二)切实加强药品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认真抓好对麻醉品等特殊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用药的监管力度,规范药品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十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对食品、药品、种子、农资、棉花、食盐、卷烟、非法拼装汽车和汽摩农机配件、建筑装潢材料、房屋面积、旅游商品、淘汰产品等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开展反对价格欺诈、提倡价格诚信活动,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让群众吃得放心、用得满意。

  (二十四)全面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完善重要案件、区域质量问题报告制度和督查督办制度,形成“打假”、“治劣”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预警监控制度,及时认真分析群众举报、质量申诉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价格变化等信息,对假冒伪劣产品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市出租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加大对各类大型批发市场的巡查力度,并把“打假”与实行“召回”制度结合起来,不让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假广告、假商标、假发票、假包装的制印窝点,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建立和完善奖励举报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十五)根据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制定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利用现有网络,整合工商、税务、质监、公安、司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资源,定期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布诚信与失信企业“红黑榜”,向社会披露和提供企业信用资料,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六、切实保障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解决拖欠职工医药费问题。

  (二十六)建立企业工资预留户制度,督促企业在工资预留户中留足资金,保障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向工会报告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并与工会协商签订偿还协议;对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总工会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履行偿还协议,对拒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立案监察。

  (二十七)开展对企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的巡查监察,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加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大对建设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二十八)快速处理有关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处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建立追薪“绿色通道”,对于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并逃匿的企业主,依法查封其财产和银行账户,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九)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定期向社会公布欠薪企业名单,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发动基层工会组织监督企业主对职工按时足额付薪,把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法制观念和职工依法维权意识。

  (三十一)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制度,按规定适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十二)认真落实市属工业企业清欠职工医药费三年计划,提前于今年上半年完成任务,彻底解决市属工业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问题。加大对改制企业改制时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的监管、查处力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维护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十三)深入持久地开展“捕狼”行动,适时组织针对性强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完善以 110指挥中心为龙头的快速反应机制,整合路面警力,建立专职路面巡逻队伍,配备治安辅助人员投入路面治安巡逻,重点在易发案、多发案地区、路段和时段加强治安巡逻,坚决遏制路面“两劫”案件的发生。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强化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基础工作,健全“保稳定、创安全、促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群防群治局面,建设“平安苏州”。

  (三十四)加强对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三合一”建筑物(生产、住宿、仓储合一)和水上交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扎实做好企事业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及时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和高危工种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逐步建立生产经营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并实行自行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十五)增加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投入,财政每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要的装备建设。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与 110、 119 的联动机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预演工作,提高事故救援速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试行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制”,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努力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

  八、控制殡葬收费,加强墓葬监督管理。

  (三十六)大力推进殡仪服务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殡仪馆除接收储存尸体、尸体火化、拣装骨灰、骨灰临时寄存和尸体整容等基本殡仪服务项目实行专营外,其他服务项目全部放开,实行社会化经营,并依法加强管理。通过市场调节、市场竞争,为办丧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殡仪服务。

  (三十七)理顺殡仪服务价格,规范殡仪收费行为。殡仪馆必须公开丧葬服务收费标准、丧葬用品价格,接受群众监督;发放办丧客户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和服务投诉电话,增聘请行风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八)规范管理丧葬用品销售,对殡仪馆内丧葬用品采用商家直销或公开竞标、竞价代销等方式销售,防止暗箱操作。加强对花圈、花篮的使用管理,杜绝重复出售使用丧户遗留花圈、花篮的行为。区别不同情况,限制或取消在殡仪馆内从事丧乐服务的民间乐队。推行“菜单式”消费,由办丧客户自愿选择所需丧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

  (三十九)实行承诺服务,做到便民利民。苏州市殡仪馆承诺为城乡低保户(凭低保证)提供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减半收费,对“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实行免费服务。

  (四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公墓管理。制定全市经营性公墓等级评定标准,杜绝非法公墓,禁止出售活人墓、宗族墓、家族墓、超规定面积墓,推广树葬、草坪葬等新型墓葬形式。反对封建迷信,提倡移风易俗,文明办葬。

  九、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经营秩序。

  (四十一)严肃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十二)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黑网吧”、电脑房等,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四十三)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落实网吧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在线运行;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并纳入“全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一并开展。

  (四十四)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做到明码标价,规范网络游戏收费行为。

  (四十五)开展专项整治,促进网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完善监控系统,对网吧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积极加以引导,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