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来资金(市外、国外、境外资金)规模,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三、奖励条件

  (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于我市。

  (二)对引进单个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美元或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社会引资者,遵循“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按照纳税受益关系,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和县、区共同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单个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美元或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我市公务人员,桂林市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下同)给予行政奖励。公务员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四、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

  (一)社会引资者

  引进资金设立企业或投资开发项目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

  (二)公务人员引资者

  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奖励。

  五、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政府以及项目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须依法纳税。

  六、引资者身份认定

  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桂林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七、奖励申领程序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在外来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外来资金一次到位,视建设进度由引资者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二)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三)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四)在项目资金到位,投入运营后一年内须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如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八、奖励政策实施与管理

  (一)由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商务局共同组建桂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市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对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以及国内市外资金的登记和奖励申报;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对我市公务人员奖励的登记和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负责对奖励申报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引资奖励的兑现;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奖励政策。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要予以追回。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市政[2000]110号文)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和人事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