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外字第093020574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壹、目的:加强维护外劳人身安全,避免外劳遭受性侵害,并维护其相关权益,及强化相关业务单位之联系与分工。

  贰、对象:本处理原则所称对象属受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规定工作之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劳)。

  参、相关法令及规定:

  一、有关性侵害案件通报及处理程序等作业规定,请各单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等法令规定处理。

  二、涉及外劳相关单位业务联系与分工,请依本处理原则办理。

  三、涉及外劳、雇主之权益或罚责,依「就业服务法」、「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及「劳动基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肆、服务项目: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各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应设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办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护被害人权益等相关措施,服务项目如下:

  1设置24小时电话服务专线。

  2紧急诊疗。

  3协助报案。

  4协助验伤,取得证据。

  4心理治疗、辅导。

  5紧急安置。

  6法律扶助。

  另外劳在台工作,尚涉及其在台工作权及劳资争议等事宜,故对于遭受性侵害之外劳,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应协助下列事项:

  1安排外劳转换雇主或返国。

  2处理劳资争议。

  伍、业务运作:

  一、外劳申诉窗口:

  (一)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拨打113全国妇幼保护专线:外劳倘遭性侵害,径向各县市所设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诉及求助,或径拨打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所设置之二十四小时113全国妇幼保护专线,即转由外劳所在地之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录一)受理申诉。

  (二)内政部警政署所属各警察机关或径拨打所设之110全国报案专线:外劳倘遭性侵害,可径向内政部警政署所属各警察机关申诉报案,或径拨打该署所设之110全国报案专线,即转由外劳所在地之县(市)警察局受理申诉(如附录二),该受理警察局即依性侵害处理流程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当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处理。

  (三)各县市医院、诊所等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应依性侵害处理流程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当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中心处理。

  (四)各县市政府劳工主管单位暨所属外劳咨询服务中心: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简称劳委会职训局)为协助外劳尽速适应在台工作及生活,已补助各县市政府成立有二十四所外劳谘询服务中心,提供外劳法令、心理辅导、工作适应等申诉咨询服务,外劳倘遭受性侵害,可向当地劳工主管单位所属外劳咨询服务中心或拨打各县市外劳咨询服务中心服务专线(如附录三)提出申诉,由该中心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当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处理。

  (五)各外劳母国驻华机构:外劳倘遭受性侵害,可向各外劳母国驻华机构或径拨打各外劳驻华机构专线(如附录四)提出申诉,请该等机构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当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处理。

  (六)外劳收容单位:外劳倘遭受性侵害,可向经劳委会职训局备案之各外劳收容单位或径拨打该等单位电话寻求协助,请该等外劳收容单位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当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处理(经劳委会职训局备案之各外劳收容单位名单如附录五)。

  (七)劳委会职训局设置之外劳申诉专线:劳委会职训局为加强服务外劳,自八十九年起,已设置外劳双语免费申诉专线(英语:0800-885885;印尼语:0800-885958;泰语:0800-885995;越南语:0800-017858),增加提供外劳申诉管道,外劳倘遭受性侵害,可径向上述免费申诉专线提出申诉,由该申诉专线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当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处理。

  二、现行通报规定:

  目前各县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均设有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办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护被害人权益等相关措施。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医院、诊所、司法警察、社政、教育、卫生等单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关事务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当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权责处理,故目前上述法定通报单位,于受理性侵害案件(含外劳性侵害案件)后,即应填写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制作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如附录六),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应依权责指派社工人员直接协助被害外劳,并提供相关保护措施,如进行一般或紧急诊疗、报案、验伤、紧急安置、心理治疗、辅导及法律扶助等,参考社政单位所订之「处理性侵害案件处理流程图」,如附录七。

  (一)增加通报单位:外劳遭受性侵害后,可能向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或外劳母国驻华机构或外劳收容单位等外劳事务单位申诉,因上述单位目前并非法定规范之通报单位,为免如有发生个案未能向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通报,将影响遭受性侵害外劳相关权益,故将上述外劳事务单位纳入通报单位,请上述单位,于受理申诉后,亦应填写「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于二十四小时内向该辖性侵害防治中心通报。该辖性侵害防治中心亦应依权责对遭受性侵害之外劳进行性侵害相关保护措施。

  (二)加强通报机制:参考所附「外劳遭受性侵害案件通报及处理流程图」。

  1加强社政与劳政单位业务联系:因外劳离乡背井在台工作,尚有语言沟通、环境适应、转换雇主或返国或与雇主间之劳资争议等特殊性劳工事务问题,请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结合当地劳工主管、警察、外劳母国驻华机构等单位行政资源,协办相关劳工事务。为加强业务联系,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与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请配合下列事项:

  (1)请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于受理外劳性侵害申诉案件后,应依权责指派社工人员直接协助被害外劳,并提供相关保护措施,并征询外劳需求及意愿后,洽请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协助处理,并填写劳委会职训局制作之「外劳性侵害案件业务联络单」(如附录八),传真至当地县市劳工主管单位所成立之外劳性侵害案件业务联系窗口(如附录九)予以协助被害外劳翻译、紧急安置、法律咨询、讼诉补助、安排外劳转换雇主或返国及处理劳资争议等事宜,以保障外劳人身安全及相关权益。

  (2)当地县市劳工主管单位于处理上述事项后,应尽速将「回复单」回传至当地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提供外劳性侵害案件数据:为使劳委会职训局掌握各县市外劳遭受性侵害情形,由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定期(按季)提供外籍劳工性侵害案件统计数据予劳委会职训局,以利该局分析及研议外劳管理措施之参考。

  三、加强相关单位间业务联系与分工:

  为加强相关单位业务联系及处理外劳性侵害案件责任明确,请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劳政、警政、卫生、外劳母国驻华机构、外劳收容单位、人力中介公司及劳委会职训局等单位配合办理下列主、协办事项。

  (一)一般人身服务措施:1紧急诊疗:主办:指派社工人员协助陪同前往医院、诊所进行一般或紧急医疗。

  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主办单位: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协办:外劳医疗费用不足协助处理(协办单位:外劳母国驻华机构、人力中介公司)。

  2验伤:主办:指派社工人员协助验伤。(主办单位: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协办:协助翻译。(协办单位: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暨外劳咨询服务中心、外劳母国驻华机构、外劳收容单位3报案:主办: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社工人员协助前往至各县(市)警察局报案、陪同侦讯,各县(市)警察局依规定进行侦讯、制作侦讯笔录、协助验伤、采证,并将验伤证明、证物等移送法办。(主办单位: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县市警察局)协办:

  (1)协助翻译。(协办单位: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暨外劳咨询服务中心、外劳母国驻华机构、外劳收容单位)(2)于侦查期间,请各县(市)警察机关配合提供回复确认是否受理侦办及侦结移送情形公文书予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俾该单位转送劳委会职训局据以办理外劳转换雇主。(协办单位:各县市警察局)4心理辅导、治疗:主办:指派社工人员协助进行心理辅导或治疗(主办单位: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协办:协助翻译。(协办单位: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暨外劳咨询服务中心、外劳母国驻华机构、外劳收容单位)。

  5紧急安置:主办:依遭受性侵外劳之意愿直接进行安置或协调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协助安置。(主办单位: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协办:

  (1)各县市政府劳工主管单位得协助安置或委托外劳收容单位进行安置,并依劳委会职训局颁订之「外籍劳工临时收容作业要点」规定,于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劳委会职训局计算机注记收容(含终止终容)(协办单位: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及经本会备案之外劳收容单位、外劳母国驻华机构)。

  (2)劳委会职训局按月统计各县市遭受性侵害外劳收容数据(含收容、终止收容、期限等)〔协办单位:劳委会职训局〕。

  6法律扶助:主办: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法律讼诉、咨询及经费补助等事宜。

  协办:

  (1)协助提供法律咨询、陪同出庭、翻译、聘请义务律师及补助律师出庭费、民事诉讼费用等事宜。(协办单位: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暨外劳咨询服务中心、外劳母国驻华机构)。

  (2)依外劳意愿协助代办民事赔偿事宜(协办单位:外劳母国驻华机构)。

  7其它事宜:主办:提供补助医疗、心理复健经费等事宜(主办单位:各县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协办:

  (1)协助联系外劳家属(协办单位:外劳母国驻华机构、人力中介公司)(2)派员慰问及致赠慰问金。(协办单位:劳委会职训局、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外劳母国驻华机构、人力中介公司)

  (二)外劳工作事务服务措施:1安排外劳转换雇主:因性侵害案件系属公诉罪,在未侦讯完成前或起诉仍有出庭之必要,各相关单位不得有使该外劳与雇主或被看护者或其它共同生活之亲属(以下简称雇主)私下和解或径自安排该外劳返国等情事。为妥善处理协助该外劳转换雇主或安排其返国等事宜,请各相关单位(社政、警政、劳政、外劳母国驻华机构、经劳委会职训局备案之外劳收容单位等)依规定配合办理。

  主办:

  (1)受性侵害外劳如有转换雇主之需要,请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检送下列资料送劳委会职训局办理外劳转换雇主:A雇主承认犯罪行为文件。B或经县市政府依职权认定雇主有犯罪行为之虞之相关文书。C或检察官起诉书。D倘尚在侦查期间,请检送警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之移送书或其证明公文书、及经受害外劳单方主张与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书面通知(如存证信函)及已送达雇主之证明文件(如存证信函回执联)等相关资料。(主办单位: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2)劳委会职训局依上述资料据以核处外劳转换雇主事宜,另于电脑注记暂予管制该雇主外劳申请案,俟法院判决雇主无罪或不起诉处分时,检具相关证明后始解除申请外劳管制(主办单位:劳委会职训局)。

  协办:为利于劳政单位处理遭受性侵害外劳转换雇主所需,请各警察单位配合回复确认是否受理侦办及侦结移送情形予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协办单位:各县市警察局)。

  2废止雇主聘雇许可:劳委会职训局另可依雇主承认犯罪行为文件或检察官之起诉书废止雇主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主办单位:劳委会职训局)。

  3安排外劳返国:主办:外劳倘经司法机关侦察终结,无配合须经司法程序出庭之必要,而有返国之意愿者,由当地县市劳工主管单位安排返国事宜。(主办单位: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协办:协助安排外劳遣返事宜。(协办单位:外劳母国驻华机构、外劳收容单位、人力中介公司)4劳资争议处理:主办:处理外劳与雇主、中介间之薪资、服务费、借款、储蓄金、所得税等劳资争议事宜。(主办单位:各县市劳工主管单位)5刑事罚及行政罚处分:

  (1)雇主涉嫌违反刑事罚部分:法院主政处理。

  依刑法第二二一条规定,性侵害犯罪属公诉罪,经移送侦办后,依刑事诉讼结果处分雇主(或其它加害人)。

  (2)雇主涉嫌违反就业服务法部分:劳委会职训局主政处理。

  A法院未判决前:同上所述,劳委会职训局依县市政府所送雇主承认犯罪行为文件或经县市政府依职权认定雇主有犯罪行为相关文书,或检察官起诉书,或警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之移送书或其证明公文书、及经受害外劳单方主张与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书面通知(如存证信函)及已送达雇主之证明文件(如存证信函回执联)等相关资料,依就业服务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不可归责于外劳之理由,同意外劳转换雇主,并于电脑注记暂予管制该雇主后续外劳申请案。另可依雇主承认犯罪行为文件或检察官之起诉废止雇主招募许可及聘雇许可。

  B经法院判决:a雇主确定违法:俟法院判决雇主性侵害案件确定犯罪后,亦可依雇主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十四条第十五款「其它违反保护劳工之法令情节重大者」规定,依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废止雇主聘雇许可,并依违反「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同意雇主后续外劳申请案。(主办单位:劳委会职训局)b雇主获不起诉或无罪:倘经法院判决雇主不起诉处分或无罪,由雇主检具法院判决文书等相关文件,劳委会职训局即据以解除其申请外劳管制,并同意办理后续外劳申请案(递补、招募外劳许可等)。另该外劳倘转换雇主,并仍在台者,应予废止其转换雇主之聘雇许可,并令其返国。(主办单位:劳委会职训局)

  陆、其它配合事项:

  一、内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应加强外劳性侵害防治宣导工作,增强外劳对性侵害申诉管道及法律之认识。

  二、各县市政府应协调各县市政府劳工单位与性侵害防治中心密切合作,加强外劳性侵害防治宣导工作。

  三、劳委会职训局应加强外劳性侵害防治宣导工作。

  柒、本处理原则奉核定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