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法字第093003966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点条文

伍、实行质权作业

一、质权人为客户

(一)法院强制执行

1.扣押质物经质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质权人之参加人于接获法院强制执行扣押命令时,应依该扣押命令,使用计算机联机「法院扣押」交易(交易代号150),将扣押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

2.质物为债券者,法院通知参加人办理扣押时,参加人应依本配合事项伍之一之(四)领回设质债券程序,办理实体扣押。

3.转帐或解交法院

(1)质权人之参加人于接获法院强制执行命令时,应依该命令,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汇整前项命令正本及其影本(正本核符后发还),送交本公司备查,本公司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法院指定之拍卖账户;或将待拍卖之质物交法院指定之受领人解交法院,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2)质物为未上市未上柜有价证券者,应另检附法院拍卖笔录或相关证明文件及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送交本公司备查,本公司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法院指定之保管划拨账户,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二)自行拍卖

1.质权人申请于集中交易市场或柜台买卖中心等价交易系统自行拍卖质物时,需填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乙式二联及卖出委托书,并提示存折及检附质权人于拍卖前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质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往来证券商申请办理卖出委托:

(1)邮局存证信函。

(2)法院认证函。

(3)切结书及已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2.质权人往来证券商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即可接受质权人委托,并俟成交后编制卖出证明并同前述拍卖文件交付质权人,向其往来参加人办理实行质权转帐申请。

3.质权人之参加人遇质权人申请自行拍卖转帐时,审核自行拍卖相关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卖出数据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备查。本公司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往来

证券商保管划拨账户客户帐,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三)取得所有权

1.质权人依法取得质物所有权,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时,需填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质权移转帐簿划簿申请书』乙式二联,并提示存折及检附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与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之契约书,向其参加人申请办理。惟前述依法取得质物所有权之标的属私募有价证券者,质权人须检附发行公司确认之证明文件。

2.质权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取得所有权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备查,本公司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其保管划拨账户客户帐,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四)领回设质债券

1.质权人申请领回设质债券,实行质权时,须填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申请书』乙式二联,并提示存折及检附质权人于拍卖前已通知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质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参加人申请办理:

(1)邮局存证信函。

(2)法院认证函。

(3)切结书及已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2.质权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领回之有关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备查。本公司于办理参加人帐簿之登载后,将质物交付质权人之参加人,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五)委托拍卖

1.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公正第三人拍卖设质之未上市未上柜有价证券时,需填具「有价证券设质解除/实行质权帐簿划拨

申请书」乙式二联及下列相关证明文件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办理:

(1)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所出具之拍定证明书。

(2)民法债编施行法第二十八条但书规定之公证人等出具之证明。

(3)质权人出具之声明解除质权之通知。

(4)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

2.质权人之参加人审核前项申请文件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异动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20),将拍卖资料通知本公司,并将前项申请文件送交本公司备查。本公司即由质权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拍定人保管划拨账户,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二、质权人为参加人质权人(参加人)应参照本配合事项伍之一,检附实行质权之相关证明文件,径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并使用计算机联机「设质解除/实行质权/质权移转」交易(交易代号320)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相关文件无误后,即为下列之处理:

(一)法院强制执行比照本配合事项伍之一之(一)方式处理。

(二)自行拍卖自质权人保管划账户设质帐,拨入其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

(三)取得所有权自质权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其保管划拨账户自有帐。

(四)领回设质债券比照本配合事项伍之一之(四)方式处理。

(五)委托拍卖自质权人保管划拨账户设质帐,拨入拍定人保管划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