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2004年度汕头市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汕府[2004]41号),我局于2004年2月20日至5月14日,对汕头市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依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特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2003年我市低保金筹集采用分级负担原则,龙湖、金平、濠江三区由市制订,按市、区、街道4:4:2比例负担,其他区(县)由各地自行制定执行。澄海、南澳两地由区(县)、镇、村按4:4:2比例负担;潮阳、潮南的城镇低保由区、镇、村按4:4:2比例负担,农村低保由区、镇、村按3:3:4比例负担。

  市区(龙湖、金平、濠江区)的低保标准由市制订执行,城镇户口居民234元/人月,农村户口居民208元/人月;其他区、县由各地自行制定执行,澄海、潮阳、潮南区城镇户口居民156元/人月,农村户口居民130元/人月;南澳县城镇与农村户口居民都是133元/人月。

  二、审计范围和评价本次重点调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延伸调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批管理、支付情况,抽查部分街道(镇)和居(村)民委员会对低保户的申报、审核情况,并对部分低保家庭申请和领取低保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次共调查了7个区(县)的民政、财政部门,抽查25个街道(镇),39个居(村)民委员会,202户(617人)低保家庭。由于新的《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于2004年2月1日起才实施,2003年我市执行原《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本次调查以此文为依据。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实行差额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关心弱势群体,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能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未发现挤占、挪用、扣压情况。民政部门基本能够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和管理监督,使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但调查中也发现部分低保金配套未到位,个别街道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只按80%发放,部分地方对低保对象实行平均差额救助且个别低保户低保金偏低、低保对象无张榜公示、对低保户动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及资金收支情况

    (一)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情况截至2003年12月,全市已实施低保救济人数有19059户,48729人,其中城镇户口4939户,11922人,农村户口14120户,36807人。其中:龙湖区1511户,4295人,金平区2936户,7618人,濠江区2143户,5000人,澄海区2446户,7461人,潮阳区5896户,13164人,潮南区3751户,10021人,南澳县376户,1170人。

  (二)2003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情况

    1.省级最低生活保障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下拨情况2003年度省级财政安排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291万元,市已全额分配给各区(县),其中:龙湖区84万元,金平区205万元,濠江区135万元,澄海区179万元,潮阳区383万元,潮南区284万元,南澳县21万元。

  2.市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及下拨情况200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区(只包含龙湖、金平、濠江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450万元,实际执行是606万元、实际执行比预算安排增加156万元,原因是2003年度龙湖区、金平区和濠江区纳入低保人数比上年增加5204人,人数增幅44.44%,市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的低保资金也相应增加。资金已全额下拨,其中:龙湖区146万元,金平区290万元,濠江区170万元。

  3.各区、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全市2003年度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8,309,832.06元,其中:龙湖区3,742,432.00元,金平区5,845,383.06元,濠江区3,758,107.00元,澄海区3,765,510.00元,潮阳区6,402,396.00元,潮南区4,103,364.00元,南澳县692,640.00元。

  四、审计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低保金配套未到位,个别街道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只按80%发放调查发现我市部分街道(镇)、居委(村)因经济困难资金筹集难度大,部分低保金配套未到位。2003年含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291万元在内,部分街道、居委低保金配套未到位251.38万元,占当年低保金实际发放数2831万元的8.88%.由于经济较困难,应配套20%的低保金没到位,2003年度濠江区河浦片三河、滨海、玉新街道和2003年1—6月原升平区各街道,对低保户的低保金只按80%发放,上述片区在新区合并后已自行纠正。

  (二)一些地方对低保对象实行平均差额救助,且个别低保户低保金偏低审计调查发现,潮阳、潮南区对低保对象实行平均差额救助办法,潮阳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月平均差额救助69.7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月平均差额救助34元;潮南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月平均差额救助64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月平均差额救助34元;濠江区对三河街道河北居委各低保户的低保金全部统一按100元发放。

  调查还发现,个别低保户特别是高龄、残疾、单亲等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偏低,有的最多每人月只有34元或50元,生活仍然很困难。

  以上做法不符合《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济,即对保障对象的救济补助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限”的规定。

  (三)部分地方低保对象没有张榜公示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地方公示工作做得较好,如金平区鮀莲街道玉井、大井、大场居委,澄海区溪南镇东社、下岱居委等。但调查也发现部分地方没有按照《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第十八条“救济金的发放,要公开保障对象、救济标准、救济金额,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低保户由居民委员会研究决定上报,救济金的发放没有张榜公示,部分地方有公示的也只公示姓名,没有公示救济标准、救济金额,透明度不高。

  (四)个别地方对低保户动态管理不到位审计调查发现,个别地方对低保户动态管理不到位,低保户一定几年不变,个别已脱贫的低保户未及时取消待遇。如潮阳区西胪镇,海门镇、龙湖区新津街道有关居委,个别低保户已脱贫,甚至过着较好生活,但仍领取低保救济金,与《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对保障对象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季审制度。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应立即停止发放救济金,收回《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的规定不符。

  (五)其他问题审计调查发现,个别地方的低保对象银行存折由当地居委保管和代领代发,没有把存折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与《汕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汕府[1996]202号)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对保障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及时足额将救济金发放给保障对象”的规定不符。

  五、审计建议审计调查结束后,我局已按审计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对上述存在问题已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目前各区(县)应配套的低保资金主要来源是省转移支付的补助收入,部分财政资金困难的区(县)本级安排的低保配套资金较少,未能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建议各区(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保证低保金足额安排。同时,各级政府要多渠道进行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以弥补财政资金的缺口。

  (二)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和监督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将低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防止低保资金被挤占挪用,完善低保救济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低保救济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家庭收入的计算。严格执行《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认真核实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人员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低保户能足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各街道(镇)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核实调整,对人均收入已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停止救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应及时给予救助。

  (五)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各街道(镇)低保金发放程序的管理。对低保金的发放,要坚持张榜公布保障对象、救济金额,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低保金使用的透明度。

  汕头市审计局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