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2004年7月19日)

  为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切实做好我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采石场整治复绿的原则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原则:一是总量控制、规模开采;二是突出重点、严格管理;三是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四是既保障经济建设对石矿资源的需求,又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安全。

  二、采石场实行总量控制

  全市现有采石场78个。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控制数45个,还须关闭33个,面积950亩。按省政府要求,所有采石场迹地须于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复绿工作。因此,我市共需进行整治复绿的迹地共105个,面积约2923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3〕49号文的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各市采石场控制总数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各区县建筑市场对石料的需求和今后的发展状况,经研究核准,各区、县采石场控制如下:南澳县3个、澄海区10个、潮阳区11个、潮南区4个、金平区8个、濠江区4个。全市采石场总数控制在45家以内。本控制数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从现在开始,不准开办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采石场。

  三、采石场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各区、县要严格按采石场控制总数和布局规划进行清理整治,重点清理下列采石场:一是无证采矿;二是证照不全;三是多次发生严重安全隐患;四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五是造成水土流失;六是不按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七是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八是一证多场;九是设置在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采石场。今后凡是属于多个采矿主挂靠在同一本采矿许可证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应一律予以清退,实行一场一证,以规范我市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我市采石场整治复绿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综合利用,认真规划,制订一场一方案,分别将其改造成绿地、农地、建设用地或市民活动用地,最大可能的提高迹地的利用价值。

  四、资金安排

  (一)整治复绿资金。按照粤府办〔2003〕49号文有关“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和“各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由采石场主和所在市、县政府负责解决复绿资金”的精神予以落实解决。

  对于33个有主迹地,由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责成石场主按规划方案的要求完成复绿任务。

  对于72个无主迹地,经评估测算,复绿资金约450万元,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市承担的225万元,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列入年度预算,按年度实施计划向市财局申请拨付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再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解拨至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各区、县财政承担的225万元(其中:金平区30万元、濠江区55万元、澄海区45万元、潮阳区55万元、潮南区30万元、南澳县10万元),由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

  (二)矿区范围测量资金。全市经整治后保留和控制的45个采石场,采矿权将于2005年实行市场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对采石场的矿区范围重新测量核定,作为征收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的依据,以防止今后再出现新采迹地。经估算,测量费共需45万元,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属市财政承担的22.5万元,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给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解拨至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属各区县承担的22.5万元(其中:金平区5万元、濠江区2.5万元、澄海区5万元、潮阳区5.5万元、潮南区2.5万元、南澳县2万元),由各区县财政拨给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

  五、整治复绿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本次全市采石场清理整治和复绿工作从2003年9月1日开始到2006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采石场清理整治、复绿准备阶段(至2003年年底)。

  第二阶段:采石场清理整治阶段(至2004年底)。

  第三阶段:采石场复绿阶段(至2006年8月31日)与第二阶段同时进行。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六、整治复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措施

  1、为确保完成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的做法,成立“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奕锋常务副市长兼任组长,陈国荣副秘书长、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张学龙副局长兼任副组长。市规划与国土、林业、公安、安全监督、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相应成立工作机构。

  2、各区县要严格执行下达的采石场控制数,不得突破。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04年8月底前,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拟保留采石场矿区范围(应包括生产区和生活区),报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审核;对拟关闭的采石场,要预先告知石场主,做好宣传引导和说服工作,以减少损失。对保留或关闭的采石场要认真把关,做到公平、公正,防止矛盾激化或矛盾上交。

  3、采石场迹地整治复绿工作由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整治复绿任务,完工后由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4、坚决打击无证偷采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协助公安部门查处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的采石场,以维护我市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5、加强督查,确保完成任务。要加强对采石场整治复绿的督查工作,以市政府名义聘请刘晓丹等11位同志为“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复绿督查员”,督查员负责对全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6、从2004年起,实行采石场整治复绿年报制度。各区县要将本辖区复绿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便汇总上报省厅。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汕头市采石场整治复绿特邀督查员名单

  刘晓丹 市人大农村城镇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东生 市政协城建环资委副主任;

  黄世烈 金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德声 濠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林伟雄 澄海区委常委;

  郑耿斌 潮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郭为民 潮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柯华雄 南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赵文辉 市法制局执法监督科副科长;

  余小武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李凯忠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分局股长。

二00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