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监察委、区房地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集资办等6单位联合拟订的《关于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等四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监察委、区房地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集资办等6单位联合拟订了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

  二、检查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是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文件、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六)对征地劳动力落实社会保障、参加“镇保”的计划安排、实际落实和工作进展的情况,包括征地包干协议确定的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偿标准与实际支付给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偿费是否足额到位,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安置补偿费的问题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和纠正。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步进行:

  (一)自查自纠(8月2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的内容和要求,从每一个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认真做好土地补偿安置费等调查表的填报工作,不得虚报、瞒报和不报。

  (二)逐级抽查(8月21日至9月10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工业园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乡、镇、工业园区总数的50%.全区的检查报告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将在9月2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9月20日至11月)区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迎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以及迎接由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区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各乡、镇、工业园区的检查工作提出任务和目标,抓好落实,做到查实情、讲实话、抓实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委、区房地局、区农委、区审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集资办等7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并在区政府办公室设立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和指导。各乡、镇、工业园区也要由相应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分工落实,明确职责。区有关部门要在发挥整体合力的基础上,加强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协调推进。区土地管理部门要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用的数量,检查征地批准实施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区农委、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核查土地补偿费在村、队(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纳入村财务公开范围,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区审计部门要对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劳动力安置、“镇保”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区监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严重违纪问题。各单位在检查中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纪律,严肃查处。各乡、镇、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众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部门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