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4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据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体育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教育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综合计划科:掌理体育运动综合计划、研究发展考核、信息管理及体育产业发展等事项。

二运动设施科:掌理运动设施规划、营运管理、辅导民间运动设施等事项。

三竞技运动科:掌理竞技运动、城市体育交流及优秀运动人才培育等事项。

四全民运动科:掌理全民运动、研习训练﹑体能检测与运动谘商等事项。

五秘书室: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财产管理、采购、营缮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等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研究员、科长、主任、专员、股长、助理研究员、科员、技术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本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处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处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处长。

二主任秘书。

第10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研究员。

五科长。

六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4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据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体育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教育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综合计划科:掌理体育运动综合计划、研究发展考核、信息管理及体育产业发展等事项。

二运动设施科:掌理运动设施规划、营运管理、辅导民间运动设施等事项。

三竞技运动科:掌理竞技运动、城市体育交流及优秀运动人才培育等事项。

四全民运动科:掌理全民运动、研习训练﹑体能检测与运动谘商等事项。

五秘书室:掌理文书、事务、出纳、财产管理、采购、营缮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等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研究员、科长、主任、专员、股长、助理研究员、科员、技术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本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处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处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处长。

二主任秘书。

第10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研究员。

五科长。

六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