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崇左华侨经济区和左江华侨经济管理区的开发建设,进一步营造和优化华侨经济管理区投资政策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逐步把华侨经济管理区建设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经济示范区,特制定崇左市江州区华侨经济管理区(以下简称经济示范区)土地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土地优惠政策

  经济示范区土地使用出让价格,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广西有关优惠政策外,按崇左市江州区最优惠的价格执行。

  土地使用年限根据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住宅用地最长为70年,工业用地最长为50年,商业用地最长为40年(以下地价是指“三通一平”后的土地费用)。

  1、属国家、自治区、崇左市鼓励类、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进驻经济示范区投资新办工业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按1-2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大小给予优惠供地:

  (1)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优惠至2.5万元/亩。

  (2)投资总额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优惠至2万元/亩。

  (3)投资总额在1000-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优惠至1.5万元/亩。

  (4)投资总额在2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优惠至1万元/亩。

  (5)投资总额在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0.5万元/亩供地。

  (6)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以免费供地。

  (7)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进入经济示范区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五名用地免费供应土地30亩。

  2、项目用地面积,根据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进行核定。

  3、经济示范区用地出租:进入经济示范区的企业可采用租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兴建厂房等设施,土地年租金0.2万元/亩,土地年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

  4、付款方式:土地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交纳,企业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期交纳。

  5、土地出让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出让方式实行招拍挂方式或协议方式进行出让,由于实行地价优惠政策而缺口的土地出让资金由江州区财政解决或由经济示范区贷款解决。

  二、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商在经济示范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税收方面,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

  1、对设在经济示范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经济示范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对在经济示范区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电子通讯设备制造外商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内资鼓励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行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11、国家鼓励类企业、自治区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生产用的机械、设备年折旧率可达15%-30%.

  1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在今后2-3年内分摊列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3%提取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1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1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设在经济示范区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16、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17、对设在经济示范区的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8、对设在经济示范区的先进技术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9、对投资在经济示范区的农、林、牧、渔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0、对投资在经济示范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转让省以上(含省级)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21、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2、对投资在经济示范区的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4、医疗机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5、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含50%)民政福利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26、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27、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8、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2)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3)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

  三、财政扶持政策

  1、进入经济示范区的企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设期内,可申请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补助。

  2、域外投资者用地属生产性项目的,获得土地使用权需支付的税、费,除上缴中央、自治区、市和给予农民集体“三费”以外,属江州区本级收取的财政返还100%(属经营项目的返还20-50%)。

  3、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按国家和广西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其缴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40%部分实行3年内由财政列支补助10-50%.列支补助的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和扩大规模。

  4、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在缴付企业增值税地方所得25%部分,3年内由财政列支补助5-30%.列支补助的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和扩大规模。

  5、向域外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区内最低标准收费。

  6、域外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缴纳国家及自治区、市应收部分外,江州区本级留用部分全部免收,纯属江州区本级收费的一律免收(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以上政策,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时,将作适应性调整。

  四、在各乡镇投资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