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已经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全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州市、各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意见和决议;

(二)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有关数据。负责全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起草有关文件,承办有关会议,负责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新闻宣传、信息报道、来信来访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完成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

自治区建设厅:具体承办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劳务分包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从建筑市场准入、从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产权产籍管理、施工过程管理等方面把关,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保障措施;积极推行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运用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监察、劳动中介管理、信访服务等行政和服务手段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查处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者集体谈判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进行清理。制定计划分年度偿还由于财政资金不落实引起的拖欠;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支持力度,凡预算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建设工程,须逐步落实到位,制定和完善政府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严肃建设预算执行纪律;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改革力度,探索政府建设项目代建制;对无力清欠的政府投资工程,依法进行抵押拍卖,在城市建设费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新增财力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偿还历年政府拖欠工程款。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做好清欠工作,对恶意不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开工新的建设项目;对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部门和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在安排投资项目上给予必要的限制;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稽查,防止配套建设资金不落实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现象的发生。

自治区监察厅:加强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政策情况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建设领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设领域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引导各类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含国防科技企业)开展清偿工作,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维护建设施工单位债权人利益;指导行业管理办公室落实本部门、本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从严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存在拖欠款的,督促企业做好清偿工作,对清偿不力或技术改造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批准其新的技改项目。

自治区公安厅:针对农民工集体讨要工资现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携款潜逃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自治区高级法院:指导全区法院建立审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司法通道,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各个相关环节依法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工程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加强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纠正以虚假投资套占用国家土地资源的行为,对存在严重拖欠,信用程度较差,搞虚假投资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新疆银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和规范金融企业出具建设资金情况证明的行为,防止虚开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的行为;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资金监控通报制度。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指导各商业银行配合有关单位建立建设工程工资支付专户制度,用金融结算手段(借记卡、信用卡、个人储蓄帐户等)建立农民工工资结算机制;协调商业银行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为具有支付能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提供贷款支持;为有偿还能力的欠款单位,提供偿还拖欠工程款专项贷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拖欠款严重的房地产企业,降低信用等级或减少授信额度。

新疆保监局:积极开拓建筑领域的保险业务,大力开展建筑、安装工程险、承包商履约责任险,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交通厅、卫生厅、教育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清欠任务进度,负责制定本行业的清欠工作计划,做好本行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措施;负责本部门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