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六日台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304741200号函修正发布第6点条文之附表

六、国旗插设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旗应依插挂路段(如附表)插挂国旗。

(二)国旗以插设于宽度一公尺以上之安全岛、绿地及人行陆桥为原则,每一国旗间隔五公尺为原则。

(三)国旗旗竿插挂之位置,应距离安全岛外缘三十公分以上,旗面不得逾越至车道上方,亦不得遮盖交通标志号志。

(四)执行机关应每日派员巡查国旗,一经发现国旗有倾倒、毁损等情形,应立即调整或更换。

前项第一款附表之修正,经工务局提出与民政局研商后实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