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问题的请示》(广市国税发〔2004〕1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8家改制企业按照工商局界定属于新改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的规定,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若基层国税地税在管理权问题上引起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明确:“2003年7月1日之前已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内资企业征管范围与本规定不符的,也不再调整”。根据此精神,也应由实际已经征管的部门即国税局征管,不再作调整。

  三、广安市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该企业的征管问题作了明确批示:“根据调查结果,按规定,广能集团的企业所得税维持现状,由国税局征收。若对此有不同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予以裁决”,该批示遵循并符合税收法律的规定,相关部门都应尊重和执行。

  四、你局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执行,依法加强对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并认真做好政策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