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意见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促进我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ッ褡褰逃?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教育工作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乃至全国的稳定,关系到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陕西是一个少数民族散杂居的省份,全省有54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共35万人,占全省人口的0.97%.目前,全省民族幼儿园19所,民族小学41所,单设民族中学4所,普通中学设民族班4个,大学民族预科部的民族班11个。我省民族教育工作担负着办好民族学校(班)、对中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及教育援藏等任务。

  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大局出发,提高对民族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民族教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决定》,认真总结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经验,分析民族教育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树立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观念,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到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将民族学校的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给予优先安排、尽力倾斜;要在部署、总结年度工作时把民族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把民族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教育督导检查项目,并建立通报制度;要落实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确保民族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整合资源,大力推进民族教育建设

  (一)优化资源配置,办好每一所民族学校、幼儿园

  根据生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民族学校的规划与建设,合理调整民族学校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一些生源少、办学规模过小,继续办学困难的民族学校可以与相邻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进行合并,合并后仍可以保留民族学校的牌子。布局调整后保留的民族学校要依据新的办学标准加强建设,要建设一所,达标一所。凡撤并、调整民族学校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准,要做好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工作,并分别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民族职业学校建设。适当发展寄宿制学校,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多层次的教育需求。

  积极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确保民族教育与当地普通教育同步发展。重视发展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学前教育,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至少办好一所符合市颁标准的民族幼儿园,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在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地方,建设师资力量过硬、教学设施先进的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西安市办好一所重点民族中学;各市继续办好已经开设的民族高中班;尚未开设的,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民族高中班。

  各级各类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凡有回、维吾尔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学生及教师,应单独设立清真灶。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办学活力

  从少数民族群众需求出发,积极探索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族学校办学模式。抓住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契机,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考试制度等方面深化改革,办出民族教育的特色。民族教育要为提高民族人口素质服务,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高等学校招收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高校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按有关招生政策适当降低分数线。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普通高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要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深化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改革提高自身发展能力。进一步调动起社会各界关心民族教育,支持民族教育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形成以各级政府办学为主,多渠道办学的格局。

  加强民族教育的教科研工作,发挥民族教育研究会的作用,以课题研究的方式,运用科研成果促进和提高全省民族教育的水平。

  (三)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教学水平

  重视民族教育干部、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倾斜政策,优先为民族学校(幼儿园)配备优秀师资,优先考虑民族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的作用,加大对民族学校校长、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对现有教师进行多层次的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对在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任期满8年的,其子女升学时享受少数民族考生有关优惠政策。组织城市学校与民族学校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提高民族学校干部、教师的能力和素质,培养一批民族教育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各县(区)也要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对教师教学观念、业务知识、教学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做好民族学校教师培养、继续教育工作。加强民族学校校长队伍建设,提高校长依法治校和科学管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投入,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

  各级教育、民委、计划、财政、扶贫等部门加大支持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力度,在组织实施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远程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希望工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教育对口支援等方面要对民族学校给予倾斜。

  各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对民族学校的投入。在安排教育资金时应当考虑对民族学校的扶持。已经设立专项经费的,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还未设立专项经费的要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尽快设立,用于帮助民族学校和民族托幼园(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解决贫困民族学生就学困难。市、县、区要在分年度实施公用经费达标计划时,保障民族学校优于普通学校率先达到陕西省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支援民族学校和民族教育,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应在纳税金额中全额扣除。

  四、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搞好民族团结要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相关学科,社会实践基地、课外、校外、民族传统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与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浴血奋斗的历史教育,加强各民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伟大国家的教育,使各族师生进一步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思想,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

  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民族政策的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涉民族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或幼儿园(所)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的积极性,坚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五、办好西藏班,继续做好教育援藏工作

  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精神,发挥陕西教育资源优势,加大教育援藏工作力度。按照“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定点包干负责”的办法,咸阳、宝鸡、渭南3个市对阿里地区措勤县完全小学、措勤县达雄乡小学、改则县中学、革吉县完全小学的迁建、新建和扩建项目的建设任务一定要千方百计地予以落实。西安市要继续办好华清中学的内地西藏班,将华清中学西藏班的建设纳入全市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室、宿舍、食堂和教学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综合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达到全省一流水平。省教育厅要负责协调组织西藏内地高中插班生的招生工作,并安排他们在省内一流学校就读。接收藏族学生的高中学校,要安排骨干教师对藏族学生进行教学,要充分考虑他们在地域、文化和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内地学生的差别,要根据他们的学习水平,实行因材施教。同时,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在寒暑假期间的生活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