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封存账户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权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开立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现将集中封存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封存户性质

  为解决缴存人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造成其住房公积金无缴存单位的问题,国管中心开立集中封存户,专门用于管理无缴存单位、处于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内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与原单位完全脱离关系,由国管中心直接管理。转入集中封存户的缴存人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营业部,开户单位名称为: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账号为:509000639214.

  二、转入集中封存户的条件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人,缴存单位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

  (一)缴存人因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找到新的缴存单位,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

  (二)缴存人因所在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未找到新的缴存单位,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

  发生上述情况,如人才交流中心同意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入人才交流中心。

  三、集中封存户转入业务办理程序

  (一)缴存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集中封存户转入手续:

  1、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其中“身份证号码”一栏必须填写,否则无效)和调离、辞职、辞退的书面证明;

  2、缴存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

  3、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标注缴存人新账号,并将第五联退个人,第六联交原单位。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集中封存户转入手续:

  1、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注销申请书》(其中“身份证号码”一栏必须填写,否则无效),并提供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上级批文、决定书、法院裁定书、工商注销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之一;

  2、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国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3、单位经办人员持本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国管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该单位全部缴存人集体转移;

  4、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标注缴存人新账号,并将第五联退个人,第六联交原单位。

  四、集中封存户提取、转移业务办理条件和程序

  (一)提取、转移业务办理条件及提供的证明材料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其住房公积金由国管中心直接管理,缴存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或转移。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人也可办理提取或转移:

  1、缴存人已购买自住住房,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达到房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可办理销户提取;

  2、缴存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提供身份证原件,可办理销户提取;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凭缴存人档案关系所在地或户口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可办理销户提取;

  4、缴存人重新就业,且新单位已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在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可办理转移。

  (二)提取、转移业务办理程序

  1、缴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国管中心办理提取或转移审核;

  2、国管中心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加盖集中封存户预留印鉴后交缴存人;

  3、缴存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和凭证到集中封存户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

  五、集中封存户计息、记账、对账和查询

  (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后,住房公积金仍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二)国管中心负责登记和管理集中封存户的个人台账,并与银行和个人对账。其中个人对账工作于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办理,缴存人到国管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并在当年9月15日前,反馈对账结果,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账无误。

  (三)转入集中封存户的缴存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国管中心或集中封存户开户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六、账户清理

  本通知印发前,缴存人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仍在单位账户下封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账户清理工作:

  (一)符合转入集中封存户条件且已经购房的缴存人,持原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购房合同或发票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销户提取手续,不再转入集中封存户。

  (二)其他符合转入集中封存户条件的,单位应于2004年8月31日前按本通知“三”的规定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三)对于符合转入集中封存户条件的缴存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缴存人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否则,一经核实,国管中心将直接为缴存人办理转移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