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批手续,自今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现就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技术交易收入已缴纳营业税,依照以下办法组织安排退税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已入库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业务等,在今年年底以前积极协助纳税人依法办理相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退返手续。

  二、工作组织

  (一)各局成立由主管局长负责,主管营业税工作科科长和必要科所干部组成的“集中审核退税专项工作小组”,按照本通知规定时限,集中审核符合规定的纳税人退税申请,按时完成审批退税工作;

  (二)各局法制科、征管科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研究解决本项工作中发生的相关问题,确保本项工作圆满完成;

  (三)各局计会科要在本项工作中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并提示有关人员在录入上述税费退税申请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帐户,其帐户应与税务计算机系统中的帐户相一致;

  2、录入减免项目应选择“其它减免”,退税性质应选择“减免退税”,以保证税款顺利退出;

  3、税务所受理、审核工作的重点是入库税款及退款帐号的核实;

  4、计会科在收到批件及系统信息时,要及时办理税费退库手续,力争在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不得延误;

  5、计会科要掌握退税的件数及税款数,随时掌握退税进度并及时报告市局计会处。

  三、工作时间

  (一)11月24至31日,内部协调安排组织工作班子,筹备必要条件;

  (二)12月1日至10日,大力贯彻本市11月23日召开的集中审核退税工作会议精神,采用多种形式确保通知全体有关纳税人;

  (三)12月13日至17日,各局集中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

  (四)12月20日至24日,配合市局对初审资料进行复审;

  (五)12月27日至30日,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程序,依法办理退税手续。

  四、审批退税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规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局发其他现行有关规定。

  五、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填写提交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表样附后);

  (二)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业务的纳税人(除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退税时须持: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其合同要素需齐全,必须有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办理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手续;

  3、技术交易收入的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三)纳税人为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的,申请退税时须持:

  1、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合同要素需齐全,必须有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依据国际惯例进行合法签署的合同);

  2、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等批准文件;

  3、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4、境内企业开户银行相应“付款凭证”核实的含税金额认定技术交易收入付汇通知单;

  5、税收缴款书等复印件。

  (四)技术性收入退税说明,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项目名称和简要内容、技术合同期限和金额等;

  (五)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委托国内受让方代办退税手续的,需提供经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六)技术交易合同内容为非中文版本的,必须提供与合同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中文文本合同,并在显要位置加注“本中文文本内容与

  及(合同当事人名称)于年月日签署的《合同》正本内容完全一致“的法人或法人代表签章说明

  (七)税务机关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对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号)规定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即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含凭合法证据属该项目直接分拆解析的子项目、子课题或专题)的科研单位,按照京地税营[2003]531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材料要求,提交材料齐备的,可依照本通知规定一并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六、下列业务不得办理审批退税

  (一)单独的技术服务类合同;

  (二)单独的技术咨询类合同;

  (三)技术培训合同;

  (四)无著作权转让特征的软件销售合同;

  (五)无营业税征税范围内无形资产转让业务特征的其他特许权转让合同;

  (六)各类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货物销售业务;

  (七)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技术转让合同;

  (八)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部份应征税款不予退税;

  七、对已受理的退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发送“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表样附后)。

  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发送加盖主管地方税务局局章的“不予退税通知书”(表样附后)。

  八、请各局于11月底前,将待审户数及项目数量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略)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略)

  3、不予退税通知书(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