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现将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防止和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招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首要环节,是防止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源头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与带资承包行为的监管,防止由于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而导致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发生。

  二、要认真做好对招标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建设单位有无陈欠情况的审查。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备案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提供建设项目全部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情况证明。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70%的,跨年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50%的工程项目,原有建设项目陈欠未结清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和施工许可证等各项手续。

  三、要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不得隐含垫(带)资内容。一是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精神,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中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二是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必须对等建立,不得以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名义,搞变相垫(带)资发包。三是在评定标时,专家评委要认真审查投标人有无垫(带)资承诺。凡属强制投标人垫(带)资承包的项目,其中标结果无效,工程招投标专管机构应责令发包人重新组织工程招标。凡施工企业主动垫(带)资承包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四、要加强对合同双方的执法监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中标项目进行执法监察和检查。特别是要把合同双方履约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再建工程时不批准招标,不办理工程开工或施工许可手续。对不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罚。

辽宁省建设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